提“事业建设主体”不提“办馆主体”如何?

2015/4/20   点击数:1765

[作者] 西北老汉2011

[单位] 西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摘要] 公共图书馆自创建之日起,就强调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的事务就必须由地方政府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权力,动用公共财政来办好,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关键词]  事业建设主体 办馆主体



公共图书馆自创建之日起,就强调地方政府的主体责任。按照公共管理理论,公共的事务就必须由地方政府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权力,动用公共财政来办好,以满足公民的需求。

老汉多次思考过公共图书馆建设主体的问题,特别是民办图书馆出现后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如何给民办图书馆合法的社会地位问题,如何规范民办图书馆的管理与服务问题,如何评价民办图书馆社会效益问题,是否应该把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质量的民办图书馆列入国家公共图书馆统计范畴的问题。说到底,达到一定规模和服务水平的民办图书馆,是否具有公共图书馆的属性?

这是一个涉及许多政策层面的问题。如果民办图书馆不算公共图书馆,那么就无法对其办馆方式、服务方式、发展方向等按照图书馆行业规范加以评估和管理,也无法动用一定公共财政给予支持,甚而根本无法解决民办图书馆持续发展的问题。如果算民办图书馆为公共图书馆,而我们国家一贯使用的公共图书馆定义就需要修改,因为,包括正在处于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依然定义公共图书馆为“由政府主办的”。

翻看图书馆学专业书籍,无论是于良芝教授的《图书馆学导论》还是范并思教授的《20世纪西方与中国的图书馆学》,英国和美国这两个最早创建公共图书馆的国家的有关正式文件里,好像也并没有强调非坚持“公共图书馆由政府主办”,能找到的似乎是说“地方立法兴办”。地方立法兴办,解决的是要不要建设公共图书馆的问题;而这个图书馆由政府还是团体来兴办,好像并没有强制要求,但是要求必须向当地居民免费开放。

这样,如果我们国家现在有这么一些民办图书馆,不管是由社会团体还是企业建设兴办的,完全对当地居民免费开放,参与当地公共图书馆行业活动,是否可以给予完全的或有限的公共图书馆社会地位呢?由此,老汉瞎想:我们以后是否不要再提“政府是公共图书馆的办馆主体”,改为“政府是公共图书馆事业的建设主体”,如何?如果是事业建设主体,完全可以实现政府对公共图书馆发展方向的宏观引导与管理,也可以理顺政府主导和欢迎社会力量以各种方式参与公共图书馆建设的逻辑关系。

一时兴起,随口瞎说,也没有去认真查对相关文献,只做一个思想火花的记录。但欢迎听取各位同行的吐槽与拍砖。说不定,我们一起成功地进行了一次图书馆学基础理论探索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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