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民办图书馆
2014/9/17 点击数:1755
[作者] 西北老汉2011
[摘要] 老汉我曾在2014年7月4日发出《民办图书馆属性杂想》,提出:能不能由国家权威部门重新定义“公共图书馆”,给公共图书馆从服务基本原则(免费服务)、服务对象(所有成员)、服务资源(文献信息、服务空间等)等作出一个大概的定量标准。只要符合了这样的标准,无论是公共财政全力资助的、主要资助的,还是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图书馆,都可以纳入公共图书馆的范畴,国家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同等的支持。因为,只要坚持了公益性这个底线,最终受益的还是百姓大众。
老汉我曾在2014年7月4日发出《民办图书馆属性杂想》,提出:能不能由国家权威部门重新定义“公共图书馆”,给公共图书馆从服务基本原则(免费服务)、服务对象(所有成员)、服务资源(文献信息、服务空间等)等作出一个大概的定量标准。只要符合了这样的标准,无论是公共财政全力资助的、主要资助的,还是其他社会团体或个人兴办的图书馆,都可以纳入公共图书馆的范畴,国家在政策上应该给予同等的支持。因为,只要坚持了公益性这个底线,最终受益的还是百姓大众。
今天之所以再次扯出民办图书馆这个话题,是因为接到系里退休好几年、在京城当寓公的老主任网络问询:某民办图书馆是怎么回事?为什么遭遇关闭命运?第一个问题可以直接回答老兄,因为几年前曾在一个高校博士生论坛上接触过这个民办图书馆的董事长,其图书馆官网的网址也一直收藏在个人收藏夹内,时不时地还打开看上一眼,多少也了解一些。而后一个问题,则不甚清楚了。打开其官网看了该图书馆的官方申明,也百度了一些网友正反两方面的评论,这才知道了一个大概。
即使在网上看到了一些信息,也不敢对该图书馆及关闭(或终止合作合同)一方行为做任何评价。只是想说:
前些年,国家在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大面积缺失情况下,广大农村地区公民阅读权利无法得到保障,不少社会团体或企事业本着公益、慈善目的力所能及地兴办农村图书馆或中小学图书馆,在一定程度上替政府排忧解难,其行为是具有积极意义的,应该给予肯定。同时,也必须看到,在这种情况下,这种民办图书馆除了主办方以外,是缺少社会监控的,无法在一个行业认可的游戏规则环境下规范其行为,很可能出现一些违规和失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要不要规范,要不要管,应该如何去管,都是一个问题。
而今,社会大环境是建立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农村地区的乡镇街道一级主要还是依靠政府兴办的综合文化站来建设图书馆,而村落一级则主要靠政府引导、县区公共图书馆参与、协调各种现有资源(如远程教育终端、文化共享工程基层服务点、农家书屋等)组建村图书馆。在这个大环境下,原有由各种社会力量兴办的图书馆(或称民办图书馆)就出现了要不要被整合、原来的主办者身份是否愿意舍弃等原则问题。如果愿意整合,可以探索各种因地制宜的合作方式,比如理事会方式;如果不愿意整合,那必然要遭遇终止合作的困难,因为,毕竟在农村不可能重复建设不同的图书馆。
这样,就有提出一个问题,也就是老汉7月4日博文提出的问题:经过整合,具备一定规模资源和服务能力的基层图书馆(不管是当地资源整合的还是各方合作而成的),对当地居民实施了免费服务,是否应当给予其公共图书馆的地位?
老汉认为,还是应当由国家权威部门(比如目前依然还处在立法过程中的《公共图书馆法》草案,即使作出调整)重新定义“公共图书馆”,并提出相宜标准,比如资源、人员、场地、服务时间、服务方式等。然后,分不同年度组织社会第三方进行评估认定,只要符合标准规定,就认定其公共图书馆资格。这样做,有如下好处:
第一,给予这些非政府兴办图书馆以合法社会地位,包括必要的政府经费补贴,比如免费开放的补贴;
第二,给予这些图书馆合法地位的同时,也就要求他们必须在统一的规则下开展活动,便于按行规统一管理。也就是老百姓常说的,想玩,就要遵守玩的规则。
第三,可以极大地提升我国公共图书馆统计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