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要有可操作性
2020/4/1 点击数:682
[作者] 西北老汉
[摘要] 最近,老汉从不同渠道得到一些消息,不少地方的公共图书馆界在疫情期间依然坚持工作,组织人编写、讨论本地的“公共图书馆条例”。老汉我也承担了其中一些审读和修改的工作,参与了一些讨论。讨论中,老汉我形成了一下一些基本的观点。
最近,老汉从不同渠道得到一些消息,不少地方的公共图书馆界在疫情期间依然坚持工作,组织人编写、讨论本地的“公共图书馆条例”。老汉我也承担了其中一些审读和修改的工作,参与了一些讨论。讨论中,老汉我形成了一下一些基本的观点。
首先,在老汉看来,各地搞公共图书馆条例这件事,肯定是个好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尽管已经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但具体精神的落实还需要各地制定出适合本地区公共图书馆发展环境的地方性行政法规,也就是各地正在组织搞的“公共图书馆条例”。从这一点上说,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的编制,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在本地区贯彻落实《公共图书馆法》的问题,使得公共图书馆条例要具备可操作性。这个问题如果得不到解决,制定的地方性条例如何也和《公共图书馆法》一样只是解决一些概念性问题和宏观性问题,那么,老汉以为还不如不搞。
其次,作为国家法规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地方性行政法规,在内容制定上,一定要符合其上位法的精神和界限,不能在具体条文规定上出现与上位法相悖的规定。可以在上位法规定的法律界限内做到具体化和细化,而不能实现不了上位法规定的最低界限。比如,不要轻易、随意改变《公共图书馆法》所规定的“公共图书馆基本服务实行免费”的范围。具体说,要制定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所涉及到的上位法有很多,除了一般国家基本法律外,主要要考虑到《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公共图书馆法》,也要考虑到已经出台并开始实施的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
再次,老汉以为,制定和出台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除了一些必须的概念需要直接引用《公共图书馆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外,其他条款的制定,在突出地方特色外,不要过分去追求什么新意了。说老实话,有了国家的《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和《公共图书馆法》,有了地方性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加上国内那么多省份的版本,已经没有什么所谓的创新空间了。所以,还是老老实实地以当地公众的公共文化阅读需求为条例条款制定的出发点,所有条款,只求实用。举个例子,老汉我非常强烈地希望本地区的公共图书馆条例,能明确规定“导盲犬可以进馆”。
最后,老汉以为,地方性公共图书馆条例的编制与出台,还是以省级行政区域为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