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权利”术语的四“之”——辩、思、明、重

2010/5/25   点击数:358

[作者] 王梅的图书馆学博客

[单位] 一枚图书馆员:王梅

[摘要] “图书馆权利”作为崭新的图书馆新时期的学术术语,其初步的概念和意义体系在我国初步建立后,尤其是2004年7月在中山大学程焕文教授的努力下,将“图书馆权利”列为中国一图书馆学会2005学术年会分主题之—,并因此而而使“图书馆权利”一词在我国图书馆界广泛传播和流行,并迅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然而我国图书馆学界却对“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合理性”一直存在着分歧,有“正宗论”或“不正宗论”,争鸣不下。

[关键词]  图书馆权利 合理性 正宗论



一“图书馆权利”的术语之辩

“图书馆权利”作为崭新的图书馆新时期的学术术语,其初步的概念和意义体系在我国初步建立后,尤其是2004年7月在中山大学程焕文教授的努力下,将“图书馆权利”列为中国一图书馆学会2005学术年会分主题之—,并因此而而使“图书馆权利”一词在我国图书馆界广泛传播和流行,并迅速引起了较大的反响。然而我国图书馆学界却对“ 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合理性”一直存在着分歧,有“正宗论”或“不正宗论”,争鸣不下。

1.1“图书馆权利”的“不正宗论”观点,以范并思教授为代表

2006年10月,范并思教授在其个人博客中对此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概述:

“关心基础理论研究的人,一定对2005年‘图书馆权利’研究记忆犹新。2005年新年峰会将‘图书馆权利’放入议程,《图书馆建设》开设‘走进权利时代’专栏,南程北李还有蒋永福等纷纷写有关‘图书馆权利’的论文,这个概念一下子红遍中国图书馆界。……可惜的是,‘图书馆权利’并非国际通用术语,而是一个将‘Library Bill o,Righ’译作《图书馆权利宣言》后再从‘宣言’名中取出的术语。尽管来路不正宗,不过与‘图书馆精神’相比,‘图书馆权利’的命运好得多。尽管有人质疑,但质疑非常善意,在学术期刊中没有出现过‘精神/物质’一类恶搞。较为关注这一问题的是王知津教授,他多次在会议上指出‘图书馆权利’的术语问题,在2005年中图学会学委会成立会上,王所在的讨论组当场Google,证明此术语不正宗。我的英语不好,将查得的‘Library Right’请教于良芝,结果于说使用这一术语的不是广告语就是些学生,的确不正宗。于的结论是:看来我们应该认真对待王知津教授的意见了。”

“《图书馆权利宣言》的原名为‘LibraryBill o,Rights’,硬要译成《权利的图书馆宣言》有些难听。日本人将它理解为‘图书馆自由宣言’也是匠心,这样‘图书馆自由’可以单独用了。当然‘图书馆自由’远不如‘图书馆权利’符合国情,所以李国新介绍完日本的‘图书馆自由’后,也不再用那个术语。其实我们连Information Freedom都译成了‘信息公开’,可见‘图书馆自由’的确有些不宜。那么,我们用什么词汇来表示“Library Bill 0f Rights”意义上的‘权利’这一核心理念呢?批评了‘图书馆权利’用法的王知津教授,其批评之所以未能引起学界充分重视,其实也是因为王教授也找不出更加合适的名词来。从意义上看, ‘图书馆权利’的确是一个非常符合‘Library Bill of Rights’基本要义的术语,但连ALA也不用‘Library Right’,我们这样用会不会成为笑话?能不能‘接轨’外部?尽管‘图书馆权利’的上一个研究高潮已经过去,但上面的问题,却是需要理论界去解决的。”

正因为如此,以范并思为代表的一批学者存在着刻意回避使用“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倾向。范并思曾言:“中图学会从2005年开始就酝酿制定中国的类似国外《图书馆权利宣言》、《图书馆自由宣言》一类的行业自律文件,但作为行业协会的文件,大家倾向性的意见还是学习我们对岸同胞的政治智慧,叫图书馆服务宣言,在文件的标题中不引入权利、自由这样的词”。

李超平老师在自己的博客中也对此提出类似的观点:“去年杭州会议期间,王知津教授找到我,从‘术语规范’的角度对‘图书馆权利’提出了质疑。对于这个本人缺乏研究的问题,其实这样的讨论只是把问题摆在了我面前,我除了把我一贯的理解陈述一遍,不能向王老师提供更多有价值的观点/信息。王老师的质疑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术语的国际化,二是图书馆权利的主体如何确定?对于第一个问题,我提到了美国的《图书馆权利宣言》,王老师说,小组讨论中,初景利曾用笔记本现场google了,结果是《Library Bill of Rights》,这个结果使王老师对这个术语的国际化表示怀疑。在代表分委会向大会作陈述时,王老师特别提到了学术研究中术语的规范化问题。我不知道老范请良芝查询的事,会议结束后不久突然接到良芝的E信,告知查询结果。此结果老槐已有说明,此处省略。总之,良芝查询的结果表明,这个术语的确不是一个国际通用术语。”

“尽管竹帛斋主和雨僧都认为不必受制于国际通用,不妨自造,只要能表达概念,符合语言规范,精炼明确和固定(雨僧语)即可。前几日与老槐在网上略微讨论此事,老槐坦言不能信服竹帛斋主和雨僧的说法。我是从另一个角度在考虑这个问题,既然要表达的事情是存在的,为什么国外没有这个术语?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不存在任何政治上的禁忌,它们没有必要弯弯绕。”

1.2“图书馆权利”的“正宗论”观点,以林海清为代表

认为“图书馆权利”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汉语词汇,应该没有异议。2006年10月,林海青先生(雨僧)在其个人博客中说:

“一个术语正宗不正宗,不在于查狗狗,而在于这个术语首先能不能精确表达一个特定的概念,其次,这个表达是否符合语言规范,最后要看这个术语是否精炼明确和固定。依据这三条,雨僧以为图书馆权利是一个非常正宗,而且是非常精辟的术语。理由如下:图书馆权利是否存在?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图书馆权利不同于读者权利,也不同于图书馆员权利,它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指图书馆承担自己社会义务和责任的权利,它是一种社会权利;它同时也是图书馆履行自己职业信念的权利。读者权利是从读者的角度上来讨论读者获得信息和知识的权利,图书馆权利则是侧重于全体人民平等和自由地获得信息和知识的社会保障机制,这种社会的制度选择在法理层面,就体现为图书馆权利。相对读者权利,图书馆权利更加侧重于制度保障。图书馆员的权利同样不等同于图书馆权利,图书馆员的权利更加侧重于图书馆员有权遵循图书馆的职业价值观为读者提供图书馆服务,它更加侧重于服务的权利,而不是强调一种制度。所以,图书馆权利有一个非常明确的界限。图书馆权利这个东西不仅在中国,需要大家认真对待,在西方国家,图书馆权利也是一个需要图书馆界不断伸张的权利。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权利宣言就是图书馆界向社会伸张权利的原则陈述。既然图书馆权利是一个无论在学理上还足在实践中都客观存在的概念。那么学术界就要命名它。‘图书馆权利’就是这个切实存在的权利的表述。”

“这个术语是否符合语言规范?答案也是非常明确的。‘图书馆权利’这个词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汉语词汇,这应该没有异议的。问题在于,专家们还懂英语,如果不符合英语规范,我们的专家还不认为是正宗的。显然,在英语世界里,同样存在‘图书馆权利’这个概念。那么这个概念在英语中如何表达?英语的表达能力远逊于中文,要表达图书馆权利可以有很多种表达方法,如:Rights of Libraries.Library Rights,Libra珂,s Rights等等,这和Human Rights一样,是一个非常符合英语语法规范的表述。如果在行文中我们使用这些表达,英语语境中的学者应该能够清楚地,准确无误地知道其中的含义。其实英语环境中不乏这样的用法,例如“Library Rights Documents。所似“图书馆权利”同样地也可以在英语中可以准确地表达出来,并且已经有很多的表达方式。问题在于,图书馆权利在西方图书馆界已经是不需要讨论的一个概念。美国图书馆协会的权利宣言得到了图书馆界的一致公认,没什么好讨论的了,这就是为什么在学术文章中很少讨论图书馆权利是什么。人们提及图书馆权利主要是在讨论知识产权、信息审查制度、信息政策等问题时用到。国外有关图书馆权利的研究,不是抽象地阐述什么是图书馆权利,而在于讨沦具体的图书馆权利,如图书馆提供复印件的权利等等,这些具体权利是从抽象的图书馆权利——图书馆权利宣言中阐述的权利中衍生出来的。所以往往行文中这样来表达:Library's Right to,The Right of Li.braries t0等等,所以我们不能忽视这样的表达。总而言之,在英语中同样可以找到描述图书馆权利这个概念的比较明确的表述。”

“图书馆权利在语境中是比较精炼的。如果大家认为这个概念是值得讨论的,并为学术界所关注,那么这个词组就会形成一个比较固定的用法。所以,图书馆权利成为一个正宗的术语,在中文学术环境下,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就像图书馆精神一样。在英语环境中,由于英语语法相对比中文语法严格,讨论权利时,往往更加注重讨论人的权利,而不是机构的权利,人们在不同语言环境中采用不同的表达,往往具体到Right of Library Usem等等,这些用法既包含了我们所说的图书馆权利,也包含了我们所说的读者权利,但总没有脱离library和right这两个基本语素。雨僧以为,同样形成了一个比较明确固定的术语,来表达图书馆权利。”

“总而言之,图书馆权利是一个切实存在的概念,在中英文语境中都用符合规范的词语表达出来,并且也形成了比较固定的搭配和用法,雨僧以为,图书馆权利是一个非常正宗的术语。此外,关于社会科学领域的术语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领域那样固定,术语的使用也不可能像自然科学那样精确。我们不能机械地照搬自然科学范式”。此外,林海青先生还以“图书馆”、 “图书馆读者”、“元数据”这些中文术语最初出现时的“不正宗”为例,反证了“图书馆权利”这个词的正宗性。其实,仅就“图书馆权利”一词是否正宗而言,林海清还以“图书馆”、“图书馆读者”、“元数据”这些中文术语最初出现时的“不正宗”为例,反证了“图书馆权利”这个词的正宗性。

此外,据笔者所见,蒋永福、李国新、施强、白君礼、赵文利等对“图书馆权利”的词语的“正宗”看法基本上是认同的,他们都有相关的文章直接使用过“图书馆权利”一词。

1.3“图书馆权利”的制造者——程焕文的“正宗”观点的坚持

认为,仅就“图书馆权利”一词是否正宗而言,林海清的“正宗论”是开放、积极和值得肯定的,而范并思等学者的“不正宗论”是保守、消极和应该否定的,因为这种“不正宗论”观念导致的现实结果时常会偏离世界图书馆界的基本道德观念和权利观念。例如:中国图书馆学会六届四次理事会2002年11月15日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作为我国图书馆界正式颁布的第一个全国性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因为它采用了非常“正宗”的中国特色的“四言八句”表述方式,内容空洞,且与世界各国颁布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大相径庭。又如:中国图书馆学会七届四次理事会2008”年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伽],其基本内容大致与国际图书馆界的“图书馆权利”观念一致,但是,由于起草者深受所谓的“正宗”观念的影响,在宣言的题名上刻意回避“权利”一词,在内容上刻意回避“自由”一词.因此该宣言只能停留在较低的层面,不足以为我国图书馆权利的进一步阐释提供依据。

认为,自“图书馆权利”一词从2004年在我国流行以来,人们之所以会产生对“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正宗与否的质疑和对“图书馆权利”一词的误解(即图书馆的权利),除了这个术语本身在中文语境中是一个新的术语,以及“传统”或者“正宗”思想观念的束缚等因素的影响以外,应该说最主要的原因是人们没有认真探究英文“Library Bill。f Rights”的真正本义。

1.4关于“图书馆权利”的“正宗”或“不正宗”,笔者的一点看法

我在自己的图书馆学的博文中对我国“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来源有三点看法:一是我国的“图书馆权利”一词的“灵感再现”的确来自于对“外部的世界精彩”的“精彩抓拍”;二是我国的“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努力争取”的确来自于“中国图书馆学人”的“良苦用心”;三是我们的学术园地和实践田野特别需要“图书馆权利”的价值观念和精神财富。因此,对“图书馆权利”的“正宗论”和“不正宗论”等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术语之困”的争议,因为它们的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不同,都有自己比较适当的理由。例如,“不正宗论”的理由看上去也很充分,因为,“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叫法的确是“中国制造”,而且是人为的积极“制造”,“图书馆权利”在我国图书馆学术界作为概念和理论还远远没有形成体系,图书馆实践界对“图书馆权利”的认同和接受也还路途遥遥;而“正宗论”的看法也颇有理由,在任何学科的概念历史中,哪一个深具影响力的新概念的出现不经过百般锻造和磨练呢?相比较于“图书馆精神”的提法,“图书馆权利”要现实的多,名声要好的多,因为我们在法律和社会生活中,“权利”不但司空见惯而且异常重要!图书馆领域与“权利”一词也频频“摩擦起电”!电光照的人做的不会“无动于衷”!因此,“图书馆权利”的提法也更具力量。因为,随着我国图书馆法制时代的日益到来和图书馆的读者权利意识的日益觉醒,“图书馆权利”首先从一个新概念一定会逐步发展到理论主张,对图书馆实际工作也会具有切实的指导作用的。因此,关于“图书馆权利”的“正宗论”和“不正宗论”,可以继续争鸣下去,各有各的理由,“理”不辩不明,“理”会越辩越明。

二“图书馆权利”的术语之思

笔者上面之所以用很大的篇幅来例举“图书馆权利”的术语之辩,是因为,自从我们有了“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后,我们的图书馆学术界就一直在讨论它的“正宗”和“不正宗”问题,那么,我们是通过什么,也就是以什么为前提来评判“图书馆权利”术语的“正宗”和“不正宗”呢?这一点,从术语作为概念和观念的科学意义上来讲也很重要。如果前提不正确,前提存在很多很大的局限,那么,依据这个前提得出的结论也就不那么可靠。

“图书馆权利”作为一个图书馆学的术语的无论其“正宗”或“不正宗”,只是通过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文本意义上来确定,据笔者目前搜集到的和看到的资料就是如此,例如,“正宗论”来源于我们对《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文本的翻译和理解,于是就认为它是“正宗”,就合理,就用,其实,《美国图书馆权利法案》是别国的具体的权利所指,与我们寻求的对“图书馆权利”这个术语的概念和观念的整体性的思索和揭示还有很多的区别的。而所谓的“不正宗”论呢,就是用狗狗查,查不到就“不正宗”,就不用。大有“别人不怎么用我们也不好怎么用”或“别人没有用我们最好别用”或“我们要是先用了得经过别人点头同意”的意味。对于“图书馆权利”的“正宗”论和“不正宗”论,论述和争议的焦点就是在文字、词语和语言等文本的意义上。

应该说,对于“图书馆权利”的认识,我们除了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文本意义上的途径来揭示其“正宗”和“不正宗”,好像就没有了其他的途径,例如,对“图书馆权利”一词的术语考察之后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考察,没有研究和揭示的意向。其实,对于“图书馆权利”这个比较新颖的理论视域和前景来说,这种仅仅停留于文本意义上的术语考察,而忽略其价值体系的考察是很片面的,很狭窄的,是一个误解和局限而已。

因为单从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文本意义上对一个理论问题进行考察,只是徒具表象意义,解决的是浅层次的问题,而无法深入深层次的内核和价值进行考察,这深层次的内核和价值考察才是关键的。我们不要被文字、语词和语言等遮住了对理论问题的价值观和价值信念及力量的考察。这样才能做到全面一些。

因此,对“图书馆权利”的术语认识和理解,对“图书馆权利”的考察,目前我们仅停留于“正宗”和“不正宗”等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文本意义的技术层面上,而忽略对“图书馆权利”的价值层面上的考察,这是部分学人急功近利的表面现象,好像这真的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术语之困惑的问题,其实这的确有失全面。因此说,只是在文字、语词和语言等文本意义的技术层面上,过度的纠缠“图书馆权利”概念和观念的“正宗”或“不正宗”,只能使我们“一叶障目”。“正宗”论的理由,借鉴他国的经验,结合自己的情况有待于深入的探讨“图书馆权利”的根据和必要性,最终把他国的经验有机的、有取有舍的“为我所用”;“不正宗”论的理由,无论从哪个角度上说,也不单单以狗狗搜不到和别人那儿没有先例为唯一取舍的标准。

三“图书馆权利”的价值之明

李超平老师在博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原话是:“我现在有些明白,为什么美国图林不直接来一个《Bill of Library Rights》(即“图书馆权利”——笔者注。);日本图林最终选择了“自由”,这显然不是一个简单的有或无的问题,如果我们不正视这个问题,那就说明,我们正在犯那个我反复提到的低级错误——低估他人的智慧。”这段话让笔者思量再三,觉得特别值得回味。

虽然对于“图书馆权利”语词、语义,美国、日本和中国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不同的国家对于“图书馆权利”的叫法儿有明显的差别,例如就像李超平老师指出的这样,但是,我们的独特的叫法儿——概括和抽象出来的“图书馆权利”的概念和观念,这不是低级错误,也不是低估他人的智慧。对此笔者怎么来理解的呢?

应该说,我们对于“图书馆权利”的系列研究和“图书馆权利”的理论体系的创建,首先看到外在的比较明显的语语义等文本意义上的中外差别,对于理解“图书馆权利”在我国的走向和形式特别重要。也就是说,“图书馆权利”作为一个完整的、单独的词汇来使用,虽然在国际上没有先例,但是,这不等于说我们不需要“图书馆权利”的概念和观念,而且我们还特别的需要。也不等于说我们就不可以直接叫“图书馆权利”!

我们对“图书馆权利”的概念和概念等理论问题,要进行全面的细致的认识和理解,并在此基础之上进行适度的适合我国国情和图书馆馆情的概括和抽象,使“图书馆权利”的理论认识逐步的明确和清晰起来。这样做,是因为我们有自己的情况和需要,这样说不是低估我们自己的智慧,而是对我们自己有如此美好和坚定信仰的一种自信,不是自卑,不是盲目的崇拜他人。

中国图书馆人和美国图书馆人、日本图书馆人,在智慧上都是一样的,都是人脑的山脉和沟壑四通八达之后的产物和反应,尤其是现在信息发达,地球都成为一个村落了,人脑智慧上的差别,如果说有,不是智慧和大脑本身,不是物质设备的差别,因为论中外图书馆的技术和大楼的建设,国外的图书馆大楼很多还不如我们的壮观——而是人的价值观念的差别,是人的精神状态的差别。如果笔者说,人的价值观念和精神状态所蕴含的价值和力量,与术语的“正宗”和“不正宗”相比,与过分的依赖他人的意见相比,才是真正的、有魅力的智慧,那前提就是:我们只需要仔细观察和思考我们自己这里到底需要什么,然后就补充什么,就像程焕文教授对“图书馆权利”词汇的制造和价值的坚守那样,这里面重要的是“图书馆权利”不是仅仅作为一个术语而是作为一个价值观念的潜能和力量!这就是智慧,而且这才是真正的智慧。

所谓的“低级错误”往往蕴含着的就是这样的智慧!而他人宫殿里的金碧辉煌的东西,如果不加分析和甄别,不考虑我们的国情和馆情的不同,我们就伸手去摘,那倒很可能是摘回来一颗不合时宜的果子,除了空壳儿,里面什么也没有。对“图书馆权利”一词的制造和价值的期待与坚守,就该有我们自己的自信,因为我们面对的是自己的情况而不是他人的情况,因此不要以他人说什么为唯一的原则。某个方面的智慧和价值这两个词汇,前者是技术,是方式,是手段,后者是人文,是目的,是观念。而任何技术与人文相比,任何方式与目的相比,任何手段与观念相比,前者都是小智慧,而后者才是大智慧。

四“图书馆权利”的价值之重

权利是现代政治法律和整个社会生活中的一个受人尊重的词汇。在法律规范发生作用的社会里,权利与义务是必然的,权利观念是最重要的观念,反映在图书馆界,图书馆与读者,是既对立又统一的矛盾体。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氍仅此而言,任何权利的探寻也都是入作为主体自我需求与满足的探寻。惟其如此,人的权利的不同追求在一个方面也就构成了对权利本质作不同探究的历史。凡人之所以为人者有二件要件:一曰生命,二曰权利。二者缺一,时乃非人。——梁启超语。没有一个伟大人物没有德行,没有一个伟大民族不尊重权利,因为一个理性与良知的集合体怎么能单凭强制结合起来呢? ——托克维尔语。

关于权利的重要性,我们还能说出很多很多,例如,权利是一个开明社会应该和能够给予每一个成员按照理性积极实现自己个性和内在力量的基本条件。权利的性质不是根源于国家权力,而是根源于人的个性和社会的道德性。不过,理解权利的重要性乃至确立权利的重要性并在实践中实施,并不是一个简单的问题。

在人类社会的文明历史上,权利学说有一部辉煌的历史。这部历史其实也是人自身发展和进化的历史。那些关于权利的煌煌巨著——《政府论》(洛克)、《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马布利)、《社会契约论》(卢梭)、《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科学》(康德)、《权利斗争论》(耶林)、《论自由》(密尔)、《正义论》(罗尔斯)、《认真地看待权利》(德沃金)和中国近代以来思想家和学者们阐扬权利的著述——不妨说是权利学说史上一座座的丰碑。透过这些丰碑,我们看到人类对自身的价值与尊严的关注,对广泛、真实、平等的人权和公民权利的渴望与追求。

限于学术视域和对主题的选择,历史上的思想大师和学者往往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权利问题。康德从哲学上破解权利的终极意义;洛克、卢梭从政治学上阐释权利在政治社会和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密尔和罗尔斯通过伦理学来说明权利和自由;而耶林和德沃金则以法学家的身份奉献出对权利的法学思考。20世纪以来,社会学、经济学和文化学方面的专家也撞入了权利领域。这些多极的探索,既使权利学说的宝库日益丰盈起来,也使权利学说的整合成为必要和可能。马克思和恩格斯在权利学说的整合上做出了杰出贡献,他们从哲学、政治经济学、伦理学、政治学和法学诸方面对权利进行了多方位的探讨,并获得了丰硕成果。

在中国的学术史和思想史上,权利学说占有重要的席位,只是近代以来的事情。这其间,权利学说还经历了平种曲折和磨难。这种历史状况自然使中国权利学说还有远大自前程。就现时代中国的情况而言,亟待探讨的权利整合问题,有两大端:一是权利的价值;二是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和救济体系的完善。在当代中国,中国迫切需要一种权利的价值理性而非工具理性。只有权利的价值理性才有可能锻造出中国的“权利本位论”。至于权利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完善实在法中的权利救济体系,也需要权利的价值理性的导引。

上述这些,关于“权利”的普泛价值,对“图书馆权利”都是一个启发和引导。我国图书馆学理论要有一个切合我国图书馆实际的新发展,例如,如何更好的践行图书馆服务的宗旨,体现图书馆的一种甘愿为读者奉献的积极的精神状态,这已成为当代中国图书馆学界的基本共识,也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每个时代的图书馆学研究,都应当密切关注自己的时代所提出的种种问题,使之成为时代精神的体现。例如,把“图书馆权利”作为当代图书馆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论题来加以研究,一心一意为读者的权利着想和设计,这反映了图书馆学研究的时代进步。

在以往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图书馆学界在对图书馆各种现象的研究中,基本上把图书馆学看成是应用和技术的总和,认为应用图书馆学和技术图书馆学才是主流图书馆学,看做是图书馆现象的主要特征,这无疑有其合理性。因为要实现和保持图书馆事业的开张营业,没有一定的稳固的应用和技术的规范,这些看得见摸得着的东西,显然是不可能的。

但是,夸大应用图书馆学和技术图书馆学的规范性,把图书馆学仅仅归结为应用或技术,把图书馆学看成是一种只能借鉴先进经验而忽略自我实际情况,不敢也不愿意去开拓一片属于自己的新鲜的园地,这显然也是片面的。因为这种观念没有从图书馆学理论的积极意义上,去揭示图书馆理论的内在价值,忽视了图书馆理论的积极能动的性质。因此,新时期“图书馆权利”理论的研究就能弥补价值理性的缺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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