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6日,一条银行到账短信提醒,让19岁的小蓉(化名)意识到,自己以后再也不用担心上学问题了。
2005年,张某与李某相识后坠入爱河。2006年2月,女儿小蓉出生。相处渐久后,思想观念和价值观差异、生活的消磨让张某与李某的情感裂痕越来越大。2007年,并未登记结婚的二人决定分手。双方约定小蓉跟随父亲张某生活,李某定期支付女儿的抚养费。此后,张某与李某各自组建了家庭,互不打扰,而李某在小蓉两岁后再没有支付过抚养费。
张某原本经营小本生意,但2020年起生意出现困难。随着所欠外债越来越多,张某不得不结束生意,转而靠打工维持生计。张某打工赚的钱并不多,在扣除每个月的还债费用后,剩余钱款仅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开支。随着小蓉的长大,上涨的学费、生活费像一块沉甸甸的石头,重重地压在张某心头。为了不耽误小蓉的学业,2024年,张某在时隔十几年后再次联系上了李某,希望她能支付小蓉的抚养费,但被李某拒绝。
今年2月,张某实在无力承担小蓉就读江苏省某高等职业学校的学费,小蓉面临无法继续上学的风险。无奈之下,小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母亲李某支付16年来欠付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一条分别规定了“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同时,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而已就读大专且已年满十九岁的小蓉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经多方咨询后,小蓉申请了法律援助。
因与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建立了常态化联络机制,鼓楼区检察院很快收到该线索。依托该院“支持起诉+”工作机制,承办检察官与张某和小蓉父女俩取得了联系。“我也不想让孩子起诉自己的母亲,但我现在实在拿不出这么多钱供孩子继续读书了。”张某无奈地说。
审查完相关证据材料后,检察官向父女俩耐心普法:“今年2月起开始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子女已经成年并能够独立生活,直接抚养子女一方请求另一方支付欠付的费用的,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换句话说,就是你作为直接抚养小蓉的一方,可以向李某追索其欠付的抚养费。建议你们将诉讼主体也就是原告变更一下。”
听了检察官的建议后,小蓉撤回了起诉,改为由父亲张某为原告、自己为第三人,重新提起诉讼。在张某申请支持起诉后,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张某符合支持起诉条件,遂向法院制发了支持起诉意见书。
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检察机关并未止步于程序支持,而是与法院共同邀请父女二人与李某坐到一起,厘清事实,讲清责任,在诚挚交流中消除隔阂。最终,父女俩与李某达成调解协议,明确由李某支付10万元抚养费,并将钱直接打入小蓉的个人账户。
4月23日,随着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这笔迟到了近16年的抚养费终于有了着落。目前,小蓉已收到李某首期支付的5万元,剩余款项李某承诺将逐月支付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