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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大米骗局"现形记
2025-07-03 11:49:00  来源:宿迁市检察院

  “感谢检察院维护我司合法权益!对《风险提示函》指出的经营隐患,我司将逐一排查整改、堵塞漏洞......”6月18日,泗洪县检察院收到一家米厂的回复函。半年前,这家米企曾陷入一起合同诈骗案。

  董某,原本是个体商户,但因经营遇困,负债累累。2024年1月初,他在抖音上看到一米厂发布的大米销售广告,心生一计。

  他通过电话联系米厂老板叶某,声称自己需要订购大量大米。双方经过商谈约定,董某从叶某处订购了第一批大米,15吨货到之后,董某没有立即支付货款,而是与叶某商定,等待第二批货物到达时再支付第一批货款。

  随后董某便让叶某发出了第二批大米,第二批大米到货后,董某如约支付了第一批大米款。董某接着又找叶某订购第三批大米,然而当第三批大米到货后,董某并未按照约定如期支付货款。叶某通过电话联系上董某,董某却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有时候说会计出差无法走账,有时候又说需要等待货款到账。

  然而此时的董某却在暗中将从叶某处骗取的大米低价出售给其他商家。所得资金全部被其用于填补个人债务和挥霍。与此同时面对催款,他为了稳住叶某,分多次向叶某支付少量货款。经查,2024年1月12日至24日期间,董某共计骗取69吨大米,共计价值25万余元,案发前仅支付24000元货款。

  然而,这场骗局最终难以为继。当叶某发现自己的货物被以低价转卖,并且董某所谓的“公司”只是一个空壳时,他这才恍然大悟自己被骗,2024年8月,叶某向公安局报案,经公安机关调查发现,这不是董某第一次犯罪,早在2023年12月13日,他就因同类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然而,董某并未吸取教训,在缓刑考验期间故技重施。

  2024年12月18日,泗洪县检察院对董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为了最大程度上帮助被害单位追赃挽损,检察官督促董某及时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2025年1月,董某父母代为赔偿叶某4万元,并承诺后续欠款分期偿还。

  2025年2月26日,泗洪县检察院以合同诈骗罪对董某提起公诉,同年4月15日,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指控意见,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连同原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十一万元。

  为了更好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帮助企业完善运营方式,泗洪县检察院还向该米厂送达了《风险提示函》,详细分析了该厂存在的法律风险、案发原因,并从风险防范、交易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企业建章立制,堵塞监管漏洞。涉案米企对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追赃挽损和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付出的努力表示感谢,作出上述回复。

  编辑:卢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