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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17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最重要的一部法律,实施近三十年来,在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此次修订,回应了未成年人保护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做好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期《星说法》,我们将聚焦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并结合滨湖检察院办理的真实案件,介绍这次修法系统规定的强制报告制度。
Q1
什么是强制报告制度?
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Q2
设立强制报告制度有什么意义?
建立强制报告制度有利于在第一时间发现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线索,及时完善固定证据,严厉惩治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能让遭受侵害的未成年人得到及时、有效的心理干预、司法救助,切实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Q3
遇到侵害谁报告?
1、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
2、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
何为密切接触的相关组织?
居家:居(村)民委员会;
教育: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
就医: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
特殊场所: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
外出:旅店、宾馆等。
Q4
哪些情形需要报告?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Q5
发现线索怎么办?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受到侵害、疑似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让我们携起手来
认真贯彻执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执行报告
勇敢地举报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
用心守护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