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锻造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六种能力
2021-12-16 13:30:00  来源:清风苑

文/吴杰姚媛媛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检察院

公益诉讼检察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设计,对于法治政府建设、实现社会治理创新创优具有重要意义。为推进公益诉讼实践的可持续发展,实现和增强公益诉讼工作的功能和效应,必须加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能力建设。

一是公益鉴识能力。公益保护的鉴识能力一方面指的是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能力,锁定公益受损的领域、部位、环节等。只有具备了公益诉讼线索的发现能力,才能确定公益保护重点和方向,保证和提高公益诉讼工作的针对性、前瞻性和预见性。另一方面指的是公益诉讼线索的评估能力。在掌握的公益诉讼线索中,对线索的真实性、可查性及造成的社会影响加以分析,确定是否继续开展公益保护。

二是调查核实能力。调查核实是公益诉讼办案的核心环节,最能够体现公益诉讼主动性的特点。具备调查核实能力是认定违法事实、确定公益损害的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的基础,同时也是确保诉前检察建议整改落实、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在这方面,既有能力要求,也有办案机制方面的任务。

三是对策建议探究能力。针对前期线索评估、调查取证发现的公益受损的事实、原因、法律依据等,在法律的框架下对公益损害及涉及行政机关履职方面及时、深刻和全面分析。体现在检察建议书上就是要具备释法说理、要有明确的要求、要有可操作性等方面的要求,提出有效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四是协调沟通能力。行政公益诉讼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而诉前检察建议并不是一发了之,公益受损情形能否得以恢复,如何保护公益不再受到损害,这些都需要建立起与行政机关有效的沟通联络,推动行政机关能够尽快全面履职。

五是出庭应诉能力。出庭诉讼并不是公益诉讼的必经环节,但公益诉讼检察人就要时刻做好出庭应诉的准备。要全案证据的充分把握、对庭审情况的准确预判、对可能出现突发情况的提前准备,是做好出庭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加强出庭应诉能力建设必须时刻抓在手中,通过岗位练兵、模拟法庭等方式予以培养提高。

六是宣传组织能力。要善于从公益诉讼案件中综合分析案件特点、效果,尤其要树立精品和有影响的案件,组织旁听庭审、听证会等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及普通民众实时参与案件进程,通过新媒体宣传、公益宣讲等形式,扩大公益诉讼检察的知晓度、提升民众的参与度。

作者:  编辑:梁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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