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档案工作历史概述

2013/1/4   点击数:1463

[作者] 梨树档案

[单位] 梨树档案的博客

[摘要] 中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源远流长,而吉林省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产生及建立只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清顺治十年(1653年)设立宁古塔将军衙门,管辖吉林的军事和行政事宜,在社会活动中产生吉林省的最早的档案。从此,揭开了吉林省档案工作历史的第一页。

[关键词]  档案 保管期限



吉林省档案工作概述

(一)

中国的档案和档案工作源远流长,而吉林省的档案和档案工作产生及建立只有三百余年的历史。清顺治十年(1653年)设立宁古塔将军衙门,管辖吉林的军事和行政事宜,在社会活动中产生吉林省的最早的档案。从此,揭开了吉林省档案工作历史的第一页。

吉林省最早的省级军政首脑机关——宁古塔将军衙门,设有掌缮官员,是本省最早的兼职档案工作者。那时,还没有专管档案的人员,而是由负责文件处理的掌缮人员或者翻译满汉文的笔帖式兼管档案。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改镇守宁古塔将军衙门为吉林将军衙门。吉林将军衙门设有文案处,主管文书处理工作。档案工作是该处的一项工作任务。这时形成的档案,是满文、汉文两种文字的档案,也有满文、汉文的合璧档案。故设有兼管满文、汉文档案的满、汉官员。吉林将军衙门印务处设有管档主事,负责文书处理和保管档案。各司处均有笔帖式,主管翻译、文书处理和档案。文印处还设有满档房和汉档房,这就是最初的吉林省省级机关集中保存档案的场所。这时,全省尚未建立档案规章制度,由本单位自定章程,自管、自用、自毁。由于档案管理无章可循,加上社会的动荡,帝国主义的掠夺,吉林省的早期档案保存下来的甚少。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撤销吉林将军衙门,成立吉林公署。省公署设有文案处,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工作。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公署制定了《吉林公署试办章程》。章程中对吉林公署文案处的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作了规定。这是吉林省最早的有关文书和档案工作的规章。这一规定对于保存吉林公署形成的档案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省保存下来的清代档案,大多是光绪以来的档案。

吉林是清朝满族皇亲“发祥圣地”之一。嘉庆以前,多年封闭,严禁关内汉民流入。嘉庆十五年(1810年),吉林有民人(没有加入八旗籍的民众)30万。咸丰十一年(1861年)吉林地方初步解禁,民人可以自由出边,关内移民大量流入吉林垦荒。到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吉林省民人达423万。农业的发展促进了城市人口增加和商业的兴起。清末兴办实业,创办工厂矿业,开始形成近代技术档案,并规定由“画图房”兼管。吉林省最早的近代科技档案是清光绪年间产生的。诸如:创办学堂、改变私塾教育方式;新知识、新科学的传播,西方的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知识传入;孙中山资产阶级革命新思想的传播等等。这些进步活动在档案中都有详细的记载。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发布《吉林公署试办章程》,对各司、道、处的文书处理和“原稿发回存案”作了原则规定。这是吉林省首次对省属机关和派出机构的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原则规定。根据这一原则规定,吉林公署又试定了《吉林公署暂订章程》。由于吉林公署这两个“章程”对本省保存清代档案起了重要作用,吉林省清代档案保存量是全国比较多的一个省,约占全国各省同期档案总和的十分之一。

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三月,吉林公署文案处设掌案委员二人,掌管各股新的卷宗。省公署所辖司、道、处亦配有文书兼档案的工作人员。

吉林公署又制订的《吉林公署文案处暂订章程》,对文案的承办和存档规定了明确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文案管理归档的稽查制度;规定了各股卷宗无论新旧皆交掌案委员收管;规定了办完归卷的立卷方法。采用一案一卷的组卷方法,便于随时组卷。

在《吉林公署文案处暂行章程》中还规定了“设一掌案处掌管各股新旧卷宗”,并设文书号房一所,“派书记生二名专收各处文件并稽查出入挂号事宜”。文书号房,主管文书归档。掌案处主管档案工作,它是吉林省最早兼管档案工作的档案室性质的机构。还规定“各股卷宗无论新旧皆交掌案委员收管”,呈现出集中统一管理档案的趋势。

清代各机关保管档案的条件较差,经常遭受火灾、水灾,使档案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失。宣统三年(1911年)四月初,吉林公署度支司和清理财政局发生猛烈大火,焚毁档案在九成以上。灾后为抢救未毁的档案,吉林公署度支司发了《清理卷册处章程》,责成总核员、文牍员、书记长、书记等45人进行清理,对清理提出“清理司贴之法”。清代前期,吉林省档案保存下来极少。光绪末年有了收集整理归档的原则规定,和专兼管工作人员和机构,清代后期保存下来的较多。吉林市档案馆保存一份最早的档案是雍正三年,省档案馆保存最早的档案是乾隆十五年。

(二)

1912年,北洋政府公布《官制》通则。通则规定各省政府设立总务科负责档案工作。同时,省级机关还设有文件保管室、保存文件股、档案房。管理档案的机构、人员和制度都比清代前进了一步。

吉林省省级各机关参照上级有关规定,改进文件管理。1912年11月,《吉林公报》刊登了《司法部文件保存细则》。1913年9月《吉林公报》刊登了外交部《保存文件规则》。同年四月,《吉林公报》刊登了《教育部保存文件规则》。这些细则和规则都明确规定了本机关应保存文件的范围和期限。保存范围大体沿用清代的规定。有所不同的是对省级机关的档案保存期限做些新的规定。它规定了三种保管期限:(1)文书之关系重要者永远保存;(2)文书之无关重要而仍须编档者自编档完竣后保存三年;(3)文书之毋庸编档者酌备(登)各种一览表,自立表后保存一年。这个保管期限规定虽然尚不完善,但可以初步区分重要文件和一般文件的不同保管期限,有利于加强重要档案的保管。

与此同时,规定了档案编辑的责任者。“旧档(指本部成立以前文书)已经办结而未编档者,皆是其编辑由档案库主管员任之。”明确了本单位成立以前的办理完毕的档案,由主管档案工作的人员编辑。“新档,本部成立以后之文书及继续从前未结之案,皆是其编辑由各厅司主管员任之。”明确了本单位形成的新档,由本部办理的机构的主管人员编辑。这里指的编档,主要是指文书立卷。由此可见,在民国初年已规定由文书处理部门立卷。还规定“洋文附件与汉文一律编入档案,仍用汉文标题”。当时,规定了归档时限,各部编成档案“限二个月内送档案库分别编号储藏记入总目录”。实行分别立卷,集中到本单位档案库统一保管。如果“逾期尚未编送得由档案库催索”。“档案库收受档案,如认为格式不符者,得通知原编辑员请其更正或注意”。可见已制定了统一的立卷归档的格式,并由档案库负责监督执行。

民国政府对档案的储藏、销毁、调取、阅览等均作了具体规定。吉林省民政公署和各司、处均参照上述各部的有关规定进行文书档案的管理。1916年(民国5年),吉林巡按使公署制定了《清理旧卷办法》,规定有:(1)“此次清理案卷以清理积压整理散乱为主旨。”(2)“清理年分自民国四年起按年上溯清理。”采取由近往远清理的办法。(3)对立卷方法有了规定。“已结未结分别归卷”。提出三种组卷方法:一是以机关为单位组卷;二是以年份组卷;三是以事由组卷。同时,提出组卷的目的,“各从习惯若以便于查阅为主”。(4)清理后要集中保管,“应由总务科第二课多备木箱以便分别存储”。最后规定“清理全数案卷限一年为竣”。

1916年(民国5年),吉林巡按使公署制订了《整理新卷办法》。这个《办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规定了旧卷与新卷的时限。民国四年以前形成的文件为旧卷,民国五年(洪宪元年)以后形成的文件为新卷。

第二,规定了平时立卷,随办竣随立卷。要求所有本星期办竣应行归卷之件,尽在下星期内一律粘齐。在组卷中强调要“粘钉摘由”。“文稿缮发后或系存查文件,按照先后次序粘钉成帙。”对各处文书函电纸幅大小不一的,要求归卷时一律粘齐,使立卷的文书纸张大小划一,统一规格,并规定“或粘或钉总以不碍文字便于翻阅为限”。这一规定改变了清代以袋装为主的案卷形式,要求装订成册,保障了立卷的规格和立卷的质量。

第三,改良卷皮。《办法》规定:“从前卷皮过于短窄,文件稍多即不适用。现拟仍依旧式,唯将纸幅放大”,并附有式样。这样,使案卷的封面格式统一起来,避免文件多卷皮小而外漏文件,有利于文件的保护和读者阅览。这个规定保障案卷大小的划一,是吉林档案工作史上首次提出案卷规格的要求。

第四,规定了案卷质量检查的制度。“清单钤印,每届月首应将上月已经归卷文件检点整齐,送由政务厅长阅后转呈。”在转呈前要“交监印处于清单上钤用印信,以昭信守。卷数繁多者并得陆续检送。仍将每次送阅卷宗件数开具清单,以资稽考”。这个规定说明,当时对案卷质量较为重视,需经政务厅长阅后才能在清单上用印,以备考核。这里首次提出对案卷质量要进行检查的明确规定。

1920年,吉林省公署直属机关根据谕令制定了文件管理办法。吉林省清乡局,制订了《文卷之管理法》,主要内容有以下几点:(1)凡由本局收发处交来之公文稿件,一一登簿后,再检事理相同者使归一卷。(2)归卷时必须按件分类编号粘填,不得滥入,致难检阅。(3)每卷以二十件为限。超过二十件的文件,可另立分卷,惟编号仍同,即名某案附号卷。《办法》还要求把各件案由一一详为填注。(4)登记案卷目录。每卷一宗,必须另立卷宗簿,将某卷文件摘一案由以概括之,后再分件填注某宗下,以防失卷。

从上述情况可以看出,民国期间的档案工作,在沿用清代的管理办法的基础上,有了新发展。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初步形成机关档案室工作机构,管理档案的专职人员增加;二是建立健全了文书立卷和管理的制度;三是在文书立卷和档案管理方法上有所创新。由于上述多种原因,民国期间的档案才大量的保存下来。清代吉林省各级衙门250多年,全省各级档案馆才保存20多万卷档案。民国在吉林沦陷前只有20年,全省各级档案馆共保存民国档案40多万卷,比清代的档案多一倍。

(三)

日本傀儡政权满洲国,实行高度集中统一的档案管理体制。吉林省区域内的各省和新京(长春)特别市均按伪满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1933年1月10日,伪满国务院总务厅制定《保管案卷暂行规程》,规定:(1)案卷和保存期限。规定“业经办理完结文书名为案卷,卷内分文件及簿表二种”。“本厅案卷由秘书处文书科保管之”。保存期限分五种,“甲种永久保存,乙种二十年保存,丙种十年保存,丁种五年保存,戊种一年保存”。一年保存的不归档,由承办单位自行保存。保存期限由办完结之次年算起。(2)档案整理。“文书整理按事由之区别分为门类项目”。“文件之整理用档夹按整理科目分别之”。规定由承办单位随时整理。(3)档案管理。案卷是由文书科集中统一管理的。“文书科接收各处科移送之案卷应注意下列各项:关系(有联系)文件之完全否,保存种别之是否适当,案卷类项是否正确。文书科详分案卷之整理科目及年度之区分,编制所管案卷目录。重要文件如有墨迹模糊而虞消灭者另用纸抄写附入原卷。案卷每年最少曝晒一次(注:这一办法是不科学的)。案卷库应严密关锁。”(4)档案调阅。“文书科借调卷簿,以供调阅所管案卷之需”。对调卷有严格的规定,指定调卷人保管,不得改篡、转借、抄写及加书符号、加贴标笺等。(5)档案废弃。“保存年限已满之案卷与主管处科会商得秘书处长许可后由责任人监临废弃之。机密及重要案卷之废弃由秘书处长或文书科长监视举行之。”

1936年10月10日,伪满国务院总务厅制订了《文书处理规程》,对文书、电报的收发承办、立案及决裁、成果文书、编纂及保存等作了规定。1940年12月25日,伪满国务院制定《公文书规程》。在规程中强调“文书原则上应制作满日两文”。伪满各部和地方等重要机关均设有日本人担任次长的职务。名为次长,实则大权在握。重要的文书档案要经过日本人的次长签批方能生效。伪满形成的重要档案实际上都控制在日本人之手。日本侵略者在1945年“九三”投降前,为了掩饰其残酷的殖民统治,下令各机关把记录其施政的档案材料全部烧毁。因此,吉林省保存的伪满各机关档案甚少,惟有伪满中央银行的会计档案保存的较为完整。

现在,吉林省各级档案馆保存的伪满档案,主要是建国后各机关采取各种方法收集的零散档案,或者从地下挖掘的日本帝国主义投降前埋藏或燃烧未尽的档案材料。伪满施政的重要文书材料,除密件外大多都刊登《政府公报》。吉林省档案馆保存较完整的一套公报,还有傀儡皇帝和伪满国务院长官的施政演讲的留声机“唱片”。这些资料,对了解日本殖民统治和伪满的文书档案管理具有重要的价值。这一时期的档案,还有反映吉林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抗日斗争,尤其是抗日联军艰苦卓绝英勇斗争的事迹的资料。

(四)

东北解放战争时期,吉林省存在着国民党统治区和共产党解放区两种政权,随之产生了两种不同性质的档案工作。

国民党统治区的档案工作。1946年5月23日,国民党占领长春。5月28日占领吉林市,并于6月14日成立国民党吉林省政府。国民党在吉林省中部和南部占领了大部分市、县,形成国民党统治区。1946年(民国35年)6月21日,吉林省政府公布《吉林省政府秘书处暂行组织规程》。该规程规定吉林省政府秘书处设文书科。文书科掌理文书之撰拟、收发、缮校、保管档案及会议召集事项。档案工作是文书科的一项职责。

1946年8月,国民党东北行营发布《东北各省省政府组织表》,规定省政府设秘书处,处下设文书科,文书科掌理文书之撰拟、收发、缮校、保管档案及典守印信等事项。同年9月,东北行营公布《东北各省县市旗政府暂行组织大纲》。在县市旗的组织表中规定这级政府设秘书室,室下设文书股。文书股掌理综核文稿撰拟、机要文电、典守印信、文书收发、缮校译电、档案保管、会议召集与记录及办理统计等事项。档案工作作为市、县、旗政府办公室文书股的一项任务。

1946年,国民党吉林省政府规定了《吉林省政府秘书处文书处理程序》,对收文处理和档案归档作了详细规定。省政府设立档案股保管档案。档案股相当于机关档案室,这是省政府设档案室专门机构的开始。

解放战争时期解放区的档案工作。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解放区建立了吉林地方党和行政机构,产生了吉林解放区的档案室工作。1946年10月,吉林省政府秘书处制定了文书处理制度。1948年10月,吉林省政府秘书处下发了《公文处理办法》,对公文分类、收发处理程序、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管理作了规定。这一时期,省级党政机关对处理完毕的重要档案都有归档的要求,并由文书或专职档案干部管理。解放区保存的档案比较多,对解放战争时期的各项重要活动都有档案资料可查。东北三年解放战争时期的档案,除反映国民党军占领吉林省大部中原地带的情形外,主要是反映中国共产党在吉林省建立革命根据地的材料。

(五)

新中国成立后,吉林省档案事业蓬勃发展。从1949年到1985年这36年间,吉林省档案事业大体经历四个阶段。

——初创阶段(1949年10月至1954年11月)。在这期间,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政府办公厅在档案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开创性的工作,主要抓了四件事:

第一,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建立档案管理制度。1951年4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和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秘书厅,分别召开了党政系统全国秘书长(秘书处长)工作会议,通过了《公文处理暂行办法》,制定了《关于加强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的决定》。省委、省政府办公室(厅)根据《暂行办法》和《决定》精神,分别制订了文书处理和档案管理的工作制度。

第二,建立机关档案室。1951年,省委、省政府办公室(厅)建立机关档案室。省委机关档案室有三四人,省政府机关档案室曾经达到八九人。在省委、省政府直属的各立档单位实行档案的联合管理。

第三,培养专业干部。选送档案干部去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班学习专业知识。回省后,举办短期训练班,训练省直和市、县的文书档案干部。

第四,收集旧政权和革命历史档案。吉林省的旧政权档案保存在本省的甚少。清朝和民国的吉林省档案被日本侵略者转移到沈阳市图书馆。伪满政权机关的档案在日本投降前大部被烧毁或埋藏。因此,旧政权档案收集工作很困难。一方面组织力量收集,一方面发现线索挖掘。经过几年收集和挖掘,获得了不小的成果,发现了大批敌伪政治档案。

——建设阶段(1954年12月至1966年6月)。这一阶段分为两步:第一步从1954年12月至1959年3月,为党、政档案分别管理时期;第二步从1959年4月至1966年6月,为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时期。这一阶段的特点是建立了全省的档案业务指导机构,对全省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1.建立各级档案机构,逐步成立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1954年,中共吉林省委办公厅秘书处成立了档案科。档案科的任务是贯彻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规定,对省级党群机关和地、县委机关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195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吉林省人民委员会办公厅成立了档案管理处,负责指导和监督省政府系统各厅局和省以下各级行政机关的档案工作。至此,省委和省人委都成立了档案业务指导和监督机构,形成了党、政档案分别管理的体制。各市、地、州委建立相应的业务指导机构,各县(市)委设立了档案党刊管理秘书。1959年1月7日,中共中央发出《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根据这一通知,1959年,省委办公厅撤销档案科,省政府办公厅撤销档案管理处。组建吉林省档案管理局,负责全省党政机关的档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市、地、州建立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处或科,初步形成省、地、县三级档案业务管理体系。

建立机关档案室。从1954年以来,省委、省人委直属机关、人民团体开始建立机关档案室或开展档案室工作。配备了专职或兼职档案干部,开展了建档建制工作,对本机关党政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全省各乡、镇从1959年以后相继开展了档案室工作,由秘书或文书兼管档案工作。

建立科技档案室。吉林省大型厂矿企业、事业单位,从1954年至1959年普遍建立了科技档案室或开展科技档案室工作。大的企业陆续建立科技档案处或科,对分厂或所属单位的科技档案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这些档案处、科、室对本单位形成的科技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建立各级档案馆。1956年,省委、省人委办公厅分别成立档案馆筹备处,对党、政系统的档案状况分别进行调查摸底工作。同年,党、政档案馆筹备处分别并入省委办公厅档案科和省人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1959年4月,成立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吉林省档案馆筹备处。同年12月1日,正式成立吉林省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省级党政机关的应进馆的档案。1959至1960年,各市、地、州、县建立了档案馆,接收、保管本级的档案。县(市)级档案馆既是本 市、县档案工作的行政管理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以及档案干部培训工 作;又是本级综合档案馆、县委、县政府机关档案室。据1966年统计,省、地、县三级档案馆共保管档案30余万卷。省、地、县三级档案局(处、科)、馆实有档案人员230多人,初步形成档案业务网络。

建立档案干部训练班。1964年7月,成立吉林省档案干部训练班。负责全省三级档案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培训了大批文书档案工作和科技档案工作的专、兼职干部,适应了档案事业的发展需要。

2.档案工作的业务建设。贯彻档案工作规章,制订有关档案工作制度。这一时期,主要是贯彻中共中央《关于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国家档案工作的决定》;1960年至1961年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先后发布的《技术档案室工作暂行通则》、《县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省档案馆工作暂行通则》、《关于加强管理城市建设档案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同意发布的《机关档案室工作通则》。吉林省各有关单位根据上述通则和意见分别制订了相应的档案工作制度,推动了全省档案事业的健康发展。1964年,国家档案局制发了《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参考表》(试行草案)。吉林省各级机关分别按参考表的原则拟制了本机关执行的具体的保管期限表。不同价值的文件材料分别组卷,解决了档案不分价值大小的问题。明确了哪些档案应当进档案馆,哪些档案本单位保存,保证了进馆档案的质量。上述规章的贯彻执行,明确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体制和基本原则;明确了档案局、馆、室的性质、职责和任务;明确了各级档案馆,各类档案室档案管理的办法、接收范围、管理要求。

实行了党、政档案统一管理。1959年以前,党委和政府机关的档案分别管理。由于指导力量不集中,方法不统一,给下边工作造成困难。1959年3月,中共吉林省委批准成立省档案管理局和省档案馆筹备处。这是吉林省党政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的开端,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档案事业体系的重要标志。各单位对建国以来积存的档案材料,按照以党的方针政策为纲,结合学习苏联档案管理的六个特征进行整理。解决了整理档案的年代不分、问题不分、价值不分和忽视联系的问题。新组成的案卷既便于保管、查找、利用,又符合将来进馆的要求。

贯彻档案“以利用为纲”的方针,开展大收、大编、大用。“以利用为纲”的方针,是国家档案局在1958年“大跃进”的形势下提出的。当时这一口号对档案工作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通过广泛开展大收、大编、大用,各级档案馆收集了大量档案材料,丰富了馆藏。编辑了大量档案资料,主动地提供档案为各方面工作服务,充分发挥了档案的作用,也得到各方面的好评。这个时期,曾经提出诸如“全党办档案”、“人人办档案”等不切实际的口号。在做法上甚至采取打擂比武的方式,看谁收、编、用档案材料多。给档案部门造成了无效劳动,浪费人力财力,而且违背了档案材料是实践活动直接产生的真实记录的客观规律。

推行文书处理部门立卷。在旧中国,文书和档案工作不分家,档案工作一般是由文书人员兼做。从1955年起,吉林省各级档案业务指导部门,大力贯彻中央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书处理部门立卷的规定。到1966年,大多数单位逐步实行由文书人员平时立卷,保证了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齐全完整的归卷,提高了案卷质量,避免积压零散文件,改变了一堆一捆到处存放的混乱现象。

建立健全少数民族地区的档案工作。吉林省在1966年以前有一个自治州,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简称延边州);有两个自治县,即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简称长白县)和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简称前郭县)。1959年延边州委成立档案处,负责州委和州人委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同年成立州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州委和州人委应进馆的档案和被撤销机关的档案。州档案处在档案的收集、整理、开展利用上有自己的特点。培养专业人才,选送档案干部到中国人民大学档案系学习的人员较其他地区多。有了自己的较高层次的档案专业干部,并发挥了他们的作用。州档案处办了档案干部训练班,培训了各民族档案干部,适应档案建设发展需要。前郭县档案馆是1959年吉林省六个先进县档案馆之一。派人参加全国县档案馆工作会议和全国档案资料工作先进经验交流会议。

培训档案专业干部。1959年以前,主要是党、政档案部门分别办培训班,平均每年一期至两期。1959年以后,科技档案工作建立和发展,又办了科技档案干部训练班。在省档案干部训练班成立后,还派教员到各地区巡回讲专业课。采取各种方式培训了适应当时工作需要的管理文书档案、科技档案的干部,对推动本省档案事业的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后库建设。建国以来,为贯彻毛泽东主席提出的备战备荒、准备打仗等一系列战略决策,省和地区都先后修建了远离城市的战备档案库。省的后库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在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上,都从有利于战备转移和战时利用出发做了充分的准备,实行和推广重要档案两套制,必要时有一套保存后库,前后库分藏,以保障在战争形势下档案的安全。对档案价值进行严格的鉴定,永久保存的档案作为重点,单独存放,以利转移。研制了适应档案转移要求的战备箱,把需要战争时转移到后库的档案装入战备箱内,以备突然事件发生,能立刻装车运往后库,以保障重要档案的绝对安全。

1954年至1966年,吉林省档案内容比较广泛,其完整性超过历史上的任何时期。

——挫折阶段(1966至1978年)。“文化大革命”时期,吉林省的档案工作遭受到严重挫折和破坏。从机构、业务管理等方面走过一段曲折的道路。

1.档案机构的变化。“文化大革命”初期,中央办公厅发布《关于揭发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的通知》。通知把档案部门诬陷为黑线统治部门,要求开展批判所谓黑线的活动。省档案管理局领导被诬为档案黑线的执行者,受到批判。业务指导工作被迫中断,原有的档案管理规章被否定。全省档案管理处于混乱状态。1969年,吉林省革命委员会成立。省档案管理局、省档案馆、省档案干部训练班被撤销,人员绝大多数调走,档案由省革命委员会档案室接管。地、县两级撤销了档案处(科)和档案馆。1970年,省革命委员会在办公厅成立档案组,开始联系各地档案管理工作。1973年,省委办公厅撤销了档案组,成立了档案处,同时恢复吉林省档案馆。档案处与档案馆合署办公。档案处负责省级党、政机关和地、县两级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档案馆保存“文化大革命”前原省档案馆的档案、“文化大革命”中接收1966年前省级撤销机关的档案,以及从外省接收来的旧政权档案共计28万余卷和大量零散文件资料。

2.档案管理混乱。群众组织为抓“执行资产阶级反动路线”和“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当权派”,以挖黑材料为名砸档案室(库)抢档案材料。省委党校档案室、省委政策研究室、省“文革”办公室等档案资料被抢。在档案管理极不安全的情况下,原省档案馆库房实行军事保护(设了岗哨)。依据战备的要求,1969年10月2日,省革命委员会提出将档案向后库转移。共进行两次大转移,第一次是1969年10月2日至10月10日向后库转移。省委、省人委“文化大革命”前档案全部转移到后库。由于“文化大革命”前修建的后库面积小,存放拥挤,路途遥远,使用极不方便。1971年至1973年又在某县建一座洞库、平库结合的新后库。总建筑面积3000多平方米。1974年5月,第二次将全部档案转移到新战备库。

省革委会办公室抽调17人,协助档案组清理“文化大革命”前省委办公厅拟销毁的一间16平方米库房堆积的档案材料。经过半年的清理,其中绝大多数是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材料,不需归档的重份文件材料。只选出很少一部分立副卷存档,其他均登记销毁清册,经革委会领导批准销毁。省档案馆的一万多册资料、各种报刊,省革委会办事组除选一部分重要的随档案转移后库外,其余全部送给省图书馆。

1969年,各地、县革命委员会以战备为名将“文革”前各地县档案馆保管的档案,销毁了约计15万卷,占全部档案的二分之一。某县档案馆原有2500多卷档案,只剩不足500卷,其余全部烧毁。省档案组成立后,发现了地、县一些部门烧了一些不应烧的档案,但由于当时以路线斗争为纲,提出“分红黑线”,加上有些县懂得档案价值的档案干部被调走,有些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也被剔出烧毁,所以焚毁档案问题没有纠正,甚至在某些市、县又有扩展。粉碎林彪反革命集团后,逐步认识到对档案进行“路线清理”、“分红黑线”的做法是错误的。提出纠正“左”的做法,恢复档案的本来面貌。后来,纠正冤假错案查证问题和编修地方志,大量查询档案时,才知大量有用档案材料被毁,这是不可弥补的损失。

3.接收旧政权档案。吉林省的旧政权档案,包括清朝、中华民国的大量档案,在伪满洲国国务院1937年5月28日发布第37号《关于旧记统一管理》的训令后,统一集中到“国立奉天图书馆”。1970年秋,根据辽宁省革命委员会和吉林省革命委员会的决定,省革委会办公室档案组去辽宁省档案馆接收吉林省省、地、县历史档案63万卷。其中,省级23万卷,地、县两级40万卷。根据分级保管的原则,为便于整理和利用,决定除延边(含州内各市、县)统一由州档案部门接收外,其他地(市)、县分别派人接收本行政区域的历史档案。省档案组接收了省级清朝、民国时期的历史档案,填补了吉林省没有清朝、民国时期档案的空白。为管理数量庞大的历史档案,省档案组增加编制15人。对这些档案最初采用分全宗、分年代、分问题的办法进行清理,搞了2000卷试点,既费人力又费财力,如按此办法10人整理50年也难以完成,在整理上走了弯路。后来,其余20多万卷主要是换了档案袋,编制了60多万张卡片,以供检索。当然这部分档案查找仍很困难。原有的卷宗标题,不能揭示案卷内容,只是其中一份文件的名称。这些档案尚需研究妥善办法进行整理。地、县两级接收的这部分历史档案,一般数量较少,大多数地、县仅用二三年的时间整理完毕。在以后利用工作中,尤其编写市、县志发挥了应有作用。

4.档案管理工作开始恢复。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开始在档案工作上肃清“左”的流毒和影响。在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调出档案部门的懂专业的干部陆续调回,各级档案部门加强了领导力量,着手恢复档案工作,正确认识档案工作上的是非,并取得可喜成果。档案工作主要有以下四点进行了拨乱反正:(1)建国17年来,档案工作的路线是正确的,所谓黑线统治是不符合实际的,是对档案工作的诬陷。(2)“文化大革命”前,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决定、通知是正确的,党政档案统一管理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各级建立党政档案统一管理的机构是正确的。(3)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四个通则”、“一个意见”是可行的。(4)对“文化大革命”的一些错误做法进行纠正,按照继承、改革、提高的要求,不断改进整理方法,促进档案管理科学化、现代化。

——发展阶段(1979年至1985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这一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是:

1.档案事业机构的全面恢复和发展。1979年5月2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出关于为“档案工作中反党反社会主义黑线”等错误彻底平反的通知,使被十年动乱破坏的档案事业体系获得恢复和发展。1979年8月,国家档案局召开全国档案工作会议。为贯彻这次会议精神,1979年9月省委办公厅召开全省档案工作会议。1980年1月中共吉林省委批转《全省档案工作会议纪要》。决定撤销省委办公厅档案处,恢复吉林省档案局;撤销六个地区党委办公室档案处(科),成立市、地、州档案局,成立县(市)档案局;长春、吉林两市辖区成立档案科。各级档案局、馆合署办公,对外两个名义。

吉林省档案局于1980年3月恢复,与省档案馆合署办公。同年,又恢复了吉林省档案干部训练班。共有档案干部50人,比1965年增加20人。地、县两级,根据省委〔1980〕8号文件精神,建立了档案局,恢复了档案馆。至此,吉林省档案事业管理的主要机构已建立健全起来,形成省、地、县三级业务指导体系和三级档案馆网。

1983年9月,吉林省档案局在机构调整中降为二级局。列事业编制,与省档案馆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局馆领导一身二任,人员增加到80人。

198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批转《关于调整我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1985年8月15日,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请示》的通知。批准调整档案工作领导体制,主要明确了四点:一是明确了档案工作管理的原则和机构性质。继续实行党政档案工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各级档案机构的性质,既是党的机构,又是政府机构,列入政府编制序列。二是明确了省档案局的设置、领导关系,以及与省档案馆的关系。省档案局为省人民政府直属局,由省委、省政府共同领导,以省委领导为主,省委、省政府各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省档案馆是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省档案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三是明确地、县两级局、馆的机构设置和领导关系。市、地、州、县(市、区)档案局是各级人民政府直属局,由各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以党委领导为主,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市、地、州、县(市、区)档案馆是各该级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与同级档案局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四是明确要求各级政府帮助档案部门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和省级有关部门将综合档案馆与专业档案馆的设置、馆舍基建、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史料出版等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档案部门所需的编制,应按劳动人事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布《地方各级档案馆人员编制标准》(试行)核定。档案部门所需经费,各级档案局、馆应制定财务计划、逐年编造预算,由财政部门单列户头,统筹解决开展档案工作的实际需要,使档案事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根据吉发〔1985〕42号通知,省委常委讨论了恢复省档案局一级局建制问题,并以会议纪要形式通知有关部门落实。地、县两级档案局也确定为一级局建制。全省19个市辖区(县级),普遍成立区档案局和区档案馆。全省县级以上档案管理机构进一步健全,三级综合档案馆网进一步完善起来。

1985年12月19日,吉林省编制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档案局联合发出《关于核定各级档案局(馆)人员编制的通知》,确定全省各级档案局、馆均列事业编制。地、县两级档案局、馆由原有438人,核定新编制为934人,比核定前增加113%。省档案局、馆由80人增加到145人,比核定前增加73%。三级档案局、馆共核定编制为1069人,比核定前的518人增加一倍多。

2.业务建设的恢复和发展。1979年8月,召开全省档案工作会议。会议贯彻落实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揭发批判林彪、江青两个反革命集团破坏档案工作的罪行,澄清了档案工作的思想、理论等方面的是非,总结了三十年的经验教训,提出了“恢复、整顿、总结、提高”的任务。全省各级档案部门积极贯彻这次会议精神,解放思想,摆脱了“以阶段斗争为纲”的“左”的思想束缚,把档案工作的服务重点转移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轨道上来。

在机关团体的档案室工作方面,各级档案工作者协助文书人员做好文书立卷工作,制订了案卷类目,做到平时立卷。在省、地、县三级机关实行了案卷质量验收检查发合格证的制度。进行了文书立卷方法的改革,推行了“一事一卷”的立卷方法,使文书立卷工作与现代化管理相适应。

在科技档案室工作方面,省级各专业主管机关坚持了按专业统一管理科技档案工作的原则,把科技档案工作纳入生产管理、技术管理和科研管理之中。建立健全了科技档案的管理制度,有力地促进了科技档案工作的恢复和发展。各厂矿企业有一名副厂长或总工程师主管科技档案工作,建立管理制度,科技档案的收集、管理、利用均有长足的进展。

各级各类档案馆工作,起步晚但恢复发展很快。接收了本馆应接收的档案,丰富了馆藏。开展编目工作,编辑档案资料,质量好的公开或内部出版发行,为各项建设事业服务。各级综合档案馆馆藏比“文化大革命”前增加六倍以上。在编辑档案资料数量和质量方面,不仅超越“文化大革命”以前,而且有许多新的突破和创新。在利用工作上,开放了历史档案,改变了档案工作的封闭、半封闭状态,逐步向开放型档案馆发展。

国家档案局提出1983年到1990年档案工作的奋斗目标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一个“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事业体系。到1985年末,吉林省这一任务正在加紧完成。机构建设已完成,业务管理的科学化水平尚待提高。省档案馆1984年引进缩微设备,开始采用缩微机复制档案。1985年夏引进中文计算机并进行了档案著录试验工作,试编了人事管理和劳动工资管理程序。到1985年末,省、地、县三级档案馆大多都购置了复印机、除湿机、照像机,向现代化管理迈出了一步。

1985年档案工作领导体制改革已基本完成。业务改革进行了“一事一卷”的立薄卷的试点,解决了案卷庞杂、立卷难、不易检索、利用困难的问题。“一事一卷”的立卷方法已在全省推广,并介绍到全国,很受文书处理部门和档案部门的欢迎。同时,进行了档案著录标引和档案标准化的研究。各级档案部门正在积极创造条件,向现代化管理迈进。

省档案部门,对艺术档案、财会档案、诉讼档案、人口普查档案、地名档案、农业土地资源档案如何立卷和管理问题,进行了试点。试点经验在全省推行。有些经验还介绍到全国,得到国家档案局和有关部门的肯定。

加强了档案干部的专业学习和培养。到1985年末,省档案局办了五期短训班。1980年9月与东北师范大学、1983年9月与长春师范学院联合办了进修班或二三年制的大专班,提高在职档案干部档案专业知识水平。198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在吉林大学历史系开办了大学本科档案班。招收高中毕业生,培养高层次档案后备人才。1985年9月协同中国人民大学广播电视学院开办了档案专业大专班,以进修提高现有各级档案干部专业水平。有一千人参加学习,获毕业证书者占60%。同年,吉林省档案局和吉林省教育厅、长春中华职业学校联办了档案班,招收初中毕业生,以培养初级档案专业后备人才。

开展了档案学研究,并取得了许多成果。1981年末成立吉林省档案学会。学会活动很活跃,到1985年,平均每年开两次学术讨论会。并与辽宁、黑龙江省档案学会联合,成立东三省档案工作协作会,每年举行一次会议。这些学术会议和协作会议,主要研究探讨了下列问题:档案工作改革、立卷改革;如何提高案卷质量;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档案馆编研工作;开放历史档案;专门档案管理;档案专业教育等。上述课题的探讨,都是紧紧围绕档案局业务工作遇到的新问题进行的,具有开拓创新的意义。

1981年,出版业务刊物《吉林档案通讯》(内部)。该刊主要刊登本省各地档案工作新经验、新方法、学术文章以及宣传档案工作规章和基本知识。1984年,此刊由季刊改为双月刊。1985年改名为《吉林档案》,全国内部发行。它对于提高档案干部专业水平,推动全省档案工作的发展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吉林省档案局、省档案馆拥有一栋20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省计委批准在此办公用房西边新建吉林省档案馆的馆库建设计划,建筑面积5300平方米,具有现代化设备的档案库房(含阅览室、整理和技术用房)。三年建成,为建设吉林省档案材料基地创造必要条件。

吉林省从1653年建省开始,至1949年9月的清朝、民国、伪满、解放战争时期,用了296年才把机关档案室工作大体建设起来。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迅速创立、建设和全面发展了吉林省档案事业。到1985年,只用36年的时间,就初步建成门类齐全、结构合理、管理科学、具有中国特色的档案事业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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