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个性化服务遭遇隐私权- -
2005/9/1 点击数:1239
[作者] janed
[单位] 简·德
[摘要] 如今很多图书馆都在提倡对用户,尤其是重要用户提供主动的、个性化的服务。就“个性服务”而言,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含义:①体现图书馆的个性化,即图书馆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带有自己的特色,体现自身的个性;②用户的个性化,即向不同的用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不同的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本文是针对第二种情况来说的,即基于用户的信息使用行为、爱好、习惯和特点等来向用户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一种服务。如通过分析用户的借阅记录推测用户的阅读兴趣,从而主动的向用户推荐相关资料。不可否认,经过了漫长的藏书楼和被动服务时期后,图书馆提出这一新的服务理念无疑冲满了激情,有人将其称为“图书馆人性化服务的新形式”
如今很多图书馆都在提倡对用户,尤其是重要用户提供主动的、个性化的服务。就“个性服务”而言,笔者认为这一概念包含两方面含义:①体现图书馆的个性化,即图书馆在向用户提供服务时带有自己的特色,体现自身的个性;②用户的个性化,即向不同的用户提供满足其需求的不同的服务,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本文是针对第二种情况来说的,即基于用户的信息使用行为、爱好、习惯和特点等来向用户提供满足其个性化需求的一种服务。如通过分析用户的借阅记录推测用户的阅读兴趣,从而主动的向用户推荐相关资料。不可否认,经过了漫长的藏书楼和被动服务时期后,图书馆提出这一新的服务理念无疑冲满了激情,有人将其称为“图书馆人性化服务的新形式”
但社会仍在发展,人的思想也在不断变化,社会越进步,人们接受的东西就越多,比如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情事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它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虽然这一权利在一些年纪较大的人看来算不上什么权利,根本上升不到法律的层面,然而一些年轻人,尤其是受西方文化影响较大的人却持截然相反的意见,尽管我国立法并没有就隐私权做出明文规定,但他们仍旧认为隐私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人身权利一样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国1993年《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当图书馆的“个性化服务”遭遇到隐私权该如何是好?也许图书馆该效仿一些大型网站,做出专门的隐私权声明。据了解,目前国内没有一家图书馆拥有隐私权声明,(请恕在下寡闻)也就是说图书馆所做的一些基于用户行为的分析,如数据库使用情况的分析、借阅记录的分析等都是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在接受咨询中会向用户泄露另一用户的相关信息,这些行为虽为无心之举,但也可看出图书馆在对待用户隐私权问题上的态度。图书馆以提供服务为目的的用户个人信息分析算不算是侵犯隐私权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向用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又该如何进行呢?进行用户调查或给用户一个选择的机会,或正式出台隐私权声明,这些都是不错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