扁案判词赏析

2009/9/17   点击数:2131

[作者] 云影流光

[单位] 七七云

[摘要]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案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来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关键词]  扁案判词 被告



今天看到南方周末的一篇文章:扁案判词令人惊艳,言台湾陈水扁弊案判决书:

竟煌煌一千五百二十三页,重逾三公斤。尤为震撼且新奇者,乃判词之说理。譬若久不见丽人,一日得见,人面桃花摇曳生姿,怎不令人大叹惊艳。判词引经据典,古风悠悠,说理圆通,情辞切切,兼申明大义,立意高远,更法理昭彰,法相庄严,诚可谓法理、情理、事理、文理“四理并茂”,读之,胸中焉能不腾起正气。

反观海峡此岸,当事方苦武断、八股判决久矣。或恐于言多必失,或囿于才识困乏,或习于人云亦云,以致千案一面,不屑说理之判决比比皆是。虽法院高层力倡增说理以革新司法文书,惜乎数年来成效不彰,所推模范判词亦不过尔尔。

起好奇之心,G得判词缩略版,摘录一二,与君同赏:

(一)被告陈水扁、吴淑珍部分

本应将「作之君、作之师」铭刻于心,秉持总统高度,为民表率,殚心竭虑,以福国淑世为己任,然而却为一己之私,纵容家人与身旁亲信,以权生钱,致未能秉持廉洁自守、忠诚国家之初衷。

致立意良善之“机要费”,竟沦为“总统”之家族零用金。

被告陈水扁身为一国元首,当知「一家仁,一国兴仁;一家让,一国兴让;一人贪戾,一国作乱」 、「风行草偃、上行下效」不变之理,却公开高举改革大旗,私下行贪腐之 实,滥用总统职权,上从假借国家经济科技发展政策,下至公股投资职位,均能以金钱交易牟利私囊;被告陈水扁此举,公私不分、知法犯法,不但有违法律人之良知,且已背弃人民之托付与期待,难为表率。亲信权贵有样学样,官箴日渐败坏。

被告吴淑珍身为被告陈水扁之妻,因意外受有身体上之残疾,固甚可悯,然其曾任立法委员,当知国家公帑分毫,均源自人民血汗,却于被告陈水扁获选担任总统后,以总统夫人之尊 ,非但不能力持清廉,反而每每藉权势地位,获取巨额私利,公款私用,又与民间企业主往来,失所分际,将被告陈水扁之总统职位限缩于财团豪阀之服务,身为台湾三大家之鹿港辜家,尚需以贿赂维系家业,其余企业更不必书,已然反背人民之殷殷期盼,且其2 人于95年间国务机要费案爆发争议后,不知以民意为圭臬,反省自躬,反而穷尽总统之权力,以可操纵之国家行政及党政之力,大肆进行全面性之灭证、伪证、串供。

(二)被告马永成、林德训

其2 人领用国家高薪俸录,本应遵守法律、奉公守法,却基于私谊,惑于官位、权势,未有公务员忠国忠民之节操,甘沦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家臣。

(六)被告陈致中、黄睿靓

爰审酌被告陈致中、黄睿靓为被告陈水扁、吴淑珍之子、媳,其2人自毕业以来,迄案发时虽未曾有正式之固定工作,然以其2 人之智识程度,焉有不知其等所获取之财富乃系被告陈水扁、吴淑珍凭借总统职位所获取之不法所得。而「知足常足,终生不辱、知止常止,终生不耻」,其 2 人前于叶盛茂案及本件后案侦查前之态度傲慢,颇自豪于权贵之姿,但于本院审理中,终能自白认错,犹时未晚 ,知耻近乎勇。然其犯罪所得高昂、且在账户中款项为我国国民年平均所得之2000倍之多、迄今亦未有缴还之意愿,纯属口惠实不至……审酌被告黄睿靓之共同犯罪所得,资力甚丰,命被告黄睿靓向公库支付新台币2 亿元。

附:陈水扁判决书主文全文(缩略版)

锵锵三人行:从扁案判决书看台湾“传统文化”

这个有文才的法官名叫蔡守训。

过去我们以为法律是冷冰冰的,他这个法律,是有温度。

原文连接:http://yy.iyatou.com/archives/1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