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ibs.net 2019/4/18
[作者] 南京图书馆
[单位] 南京图书馆
[摘要]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关键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 馆藏文献
第二十八条 公共图书馆应当妥善保存馆藏文献信息,不得随意处置;确需处置的,应当遵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有关处置文献信息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应当配备防火、防盗等设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确保安全。
【释义】本条是关于公共图书馆文献信息保存及处置的规定。
公共图书馆的功能是收集、整理、保存文献信息,并依据文献信息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社会教育。可以说,文献信息是公共图书馆实现其功能的核心要素。因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公共图书馆对其馆藏文献信息有妥善保存的义务,并不得随意处置。但是,公共图书馆的空间是有限的,而馆藏文献信息数量逐年增长,一些文献信息不可避免会出现折旧、破损以及内容的滞后,需要进行馆藏剔旧。公共图书馆处置文献信息,应当遵守国家相关规定。目前,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正在制定处置文献信息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二款对公共图书馆防火、防咨等设施的配备作出规定。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也规定丁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依法配备安全保护设备和人员,保障公共文化设施和公众活动安全。公共图书馆既有保存馆藏文献信息,特别是古籍等珍贵文献信息的义务,又有为公众提供公共文化服务的责任,配备好防火、防盗设施至关重要。根据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等。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CJ38—99)等对公共图书馆防火、防盗、文献信息的保存作出专门规定。公共图书馆的建筑防火应遵守国家现行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针对图书馆的特点设计建筑构造、配置消防设施,设置安全疏散出口。公共图书馆应当设置安全防盗装置,大、中型公共图书馆的主要人口处、储藏珍贵文献资料的书库和阅览室、重要设备室、网络管理中心等均应设置门禁及电视监控系统。公共图书馆要有严格可靠的防水、防潮措施,书库、特藏书库和非书资料库、阅览室应设置必要的通风、空调、除湿设备,有条件的宜设空气调节和净化设施。文献资料防护应当包括维护结构保温、隔热、温度和湿度要求、防潮、防尘、防有害气体、防阳光直射和紫外线照射、防磁、防静电、防虫、防鼠、消毒和安全防范等。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是图书馆保存的各类文献信息中最为珍贵和重要的资源。因此,对公共图书馆馆藏的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要采取专门的保护措施,为其提供良好的保存条件和严格的保护措施。除满足公共图书馆建设标准(建标108—2008)、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99)等的要求外,古籍等文献信息的保存应参考由文化部制定的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图书馆古籍特藏书库基本要求(WH/T24—2006)是古籍保护的推荐性标准,规定了古籍特藏储藏环境的温湿度要求、空气净化要求、光照和防紫外线要求,以及书库的建筑、消防、安防等与文献保护和安全相关的基本条件。公共图书馆应遵照相关规定和标准采取相应措施,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也可以在此基础上采用更先进的技术,加强对古籍和其他珍贵、易损文献信息的保护,确保文献信息世代流传。
引用本文:
南京图书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图书馆法》馆藏文献信息的保存、处置[DB/OL].[2025-05-30].http://www.chinalibs.net/ArticleInfo.aspx?id=454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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