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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立场声明:数字时代的著作权

    [作者] 王微 编译

    [单位] 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著作权网站

    [摘要] 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European Research Libraries,简称LIBER)的核心使命是提供信息基础设施,以使其机构的科研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关键词]  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 立场 数字时代 著作权

    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Association of European Research Libraries,简称LIBER)的核心使命是提供信息基础设施,以使其机构的科研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为了基础设施的茁壮发展,它必须成为在数字时代中改变科研和创新本质的适应性和培育型的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作为适应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数据产出爆炸以及合作与开放文化的基础设施,其政策法规需要大步改变。然而,到目前为止,著作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的演变并不与数字时代同步。如果欧洲立法体系不做出重大改变,欧洲的科研潜力也难以完全激发出来。

    著作权改革的需要是迫切的,如果要使科研产品在质量方面有竞争力,就不能拖延改革的进程。

    LIBER提倡的一项著作权改革方案,可以平衡创作者对作品的权利和最终用户获取信息的权利,在教育与学习不受阻碍的环境中,鼓励科研、创新和创造。我们的方案用三个顶层原则来概括:

    1. 著作权不应过度限制对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的获取和使用。

    LIBER认为公共资金支持的科研成果理应为公众利用,并且为公众的社会和经济福祉而使用。著作权体系应该支持而不是阻碍这种利用。

    2. 著作权应该促进而不是阻碍创新和竞争力。

    LIBER意识到数据驱动的创新具有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尽管著作权并不负责管理事实和数据,但是著作权体系还是阻碍了类似文本和数据挖掘(复制作品以提取和分析大量事实和数据的技术过程)之类的活动,因为该体系原先并不为数字环境而设计。为保证欧洲创新的竞争性,著作权体系必需适当改变。

    3. 必须要有著作权例外来支持文化遗产的保存和获取。

    LIBER呼吁一个可以使图书馆在不过度增加公共经济负担的情况下,完成其长期保存并提供公平获取文化遗产的使命的立法体系。大规模数字化、借出电子书、以保存为目的的格式转换、规定内容要以可用的格式存储、以科研为目的提供书摘和文章都是图书馆支持科研进步的核心活动。

    为了建成能够使LIBER机构的科研达到世界先进水平的信息基础设施,在欧洲著作权法框架下有以下事项需要解决:

    协调

    研究人员越来越多地跨境合作、在虚拟的科研环境下合作创作成果,因此需要一个协调的方法来减少法律的不确定性,这种方法采纳和实施了著作权的限制及例外。信息社会指令(Information Society Directive)包括了一些限制和例外来解决图书馆在提供数字信息获取时面临的问题。这些例外并非强制执行,并且在国家层面实施时无须给出相同的解释。这就造成了法律不确定的环境,阻碍了知识的流通和创造,并且降低了用以支持合作和创新的基础设施的影响。

    保护的期限

    在承认著作权的社会、经济、文化功能的同时,我们认为欧洲的最低保护期限(目前是70年)应该缩短,应该与《伯尔尼公约》(Berne Convention)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Agreement on Trad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简称TRIPS)规定的最低保护期一致:作品的保护期限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50年,邻接权是50年。较长的保护期限加剧了孤儿作品的问题,孤儿作品是找不到或无法确认其著作权所有人。只有少部分为商业目的创作作品能够持有持续价值,可以证明较长的著作权保护期的作用。欧盟关于孤儿作品的指导机构认识到孤儿作品问题的重要性,并且LIBER相信著作权作品保护期限的缩短可以有效地缓解这一问题。尽力寻找孤儿作品所有者的需要给图书馆资源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因为孤儿作品的内容不能被公众及研究者所使用,产生了所谓的“文化黑洞”。

    合同和技术保护措施

    在数字环境下,如果没有保证著作权例外和限制不受技术保护措施或者合同控制的规定,那么著作权例外的磋商和改革就是无效的。在技术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著作权体系还应该区分图书馆在使用和创造软件的临时需求,或者创建软件来为合法目的的使用规避这些技术措施。

    大规模数字化

    在美国,与谷歌图书对抗的作家协会认识到大规模的图书数字化将给研究人员带来巨大的好处。这将置欧洲于不利境地:由于国界问题,这些内容并不能为欧洲的研究人员获取。孤儿作品政令的要求所带来的风险,超过大规模数字化的风险,可能阻止欧洲的图书馆与美国同行有力地抗衡谷歌图书的垄断,考虑到这一点,孤儿作品政令的实施和影响应该接受监管和评估。《商业作品谅解备忘录》(Memorandum of Understanding on Out of Commerce Works)也需要通过支持立法来加强,以便其能在欧洲范围内得到一致的实施。

    文本和数据挖掘

    以文本和数据挖掘为目的,所允许的页面和数据抽取的例外是必不可少的。这将会促进合法挖掘可获取的数字内容的新研究方法的发展。任何例外都不应该对商业和非商业目的加以区别对待。此外,只要不会替代原始作品,应允许文本和数据挖掘结果发布。应该审议并缩减文本和数据挖掘的数据库指令的内容以适应这一活动。

    开放获取

    开放获取通过提高可获取性和可用性以及促进资料内容的使用和重复使用,在推动全球科研进步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著作权法不应该阻碍其发展。应制定例外或立法工具允许研究人员使其受公共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不用与出版商签订合同就可以公开获取。开放数据也是科研和创新的发展领域和潜在驱动。确保知识产权法律工具(例如数据库指令)并不与这种潜力的实现相冲突,并且不会否定用于支持数据重复实用的科研基础设施的巨额公共投资。

    促进研究和新技术的“合理使用”型例外

    要有与三步检验法(Three Step Test)兼容的一般开放式例外。这将避免退化并确保任何新的著作权制度可以适应未来的数字化创新,保持欧洲的竞争力并与其他著作权制度具有互操作性(比如美国现行的著作权制度)。在技术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认为封闭式的例外清单并不能够灵活地支持欧洲的科研机构同美国或者亚洲的科研机构竞争——在美国和亚洲,合理使用已经发展得很完善。

    保存

    图书馆为保存的目的复制发表的或者未发表的作品的能力的法律不确定性必须得到解决。允许图书馆以保存为目的复制并且进行格式转换的强制性例外对确保将来对文化和科学遗产的持续获取很有必要。

    商业VS非商业科研

    任何为了科研的例外都不应该对商业和非商业目的加以区分。非商业的定义非常模糊并且有多种解释。在纯粹的非商业研究和潜在的商业研究或者受企业资助的研究之间的界限定义越来越少。鉴于大学正在通过所谓的“知识转移”议程向私人企业转移知识、发现和科学成果来提高欧洲的竞争力,我们认为通过这种方式修改著作权法有着基本的经济需求。

    引用本文:
    王微 编译.欧洲研究图书馆协会立场声明:数字时代的著作权[DB/OL].[2025-05-26].http://www.chinalibs.net/ArticleInfo.aspx?id=349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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