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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校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侵权风险及解决对策研究

    [作者] 胡芳

    [单位] 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

    [摘要] 分析了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版权归属,在此基础上分别分析了特色数据库、学位论文和机构库建设引起的侵权风险,并提出了版权风险的解决对策,包括:充分利用版权法规定的豁免权、一对一授权许可、通过第三方授权许可和授权要约。

    [关键词]  数字资源 版权 合理使用 授权许可

    1 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版权归属

    图书馆数字资源,是指图书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存储在图书馆本地或者图书馆之外的网络空间的有一定交流价值的电子形式的资源。而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是图书馆自行开发建设的资源,往往表现为图书馆自建的特色数据库、学位论文数据库、教学参考书数据库等[1],其版权归属主要有三类。

    首先是属于公共领域。具体来说,又分为完全不受版权法保护的资源如《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法律、法规,某些国家机关文件;时事新闻;历法、公式等。还有一种是已经超过版权保护期限的资源,图书馆对这些资源的处理也不必担心侵权,但应注意不能侵犯作者的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

    其次是版权归属图书馆以外的个人或者机构。这种情况下图书馆数字资源的版权归属比较多。如图书馆建设的网络信息门户版权有可能属于网民或者网络服务供应商。而某些图书馆的数字化馆藏其版权可能属于作者个人或者所在机构。在对此类数字资源建设和提供服务时应格外谨慎,不能侵犯在先权利人的利益。

    最后是版权归属图书馆。主要包括图书馆自建的各种特色数据库以及目录、索引、文摘数字资源等。由于图书馆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对其内容的选择和编排构成了智力创作,应该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值得注意的是,图书馆对所建设的数字资源的版权不得损害原来数据的任何在先著作权。

    2 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侵权风险

    目前高校图书馆自建的数字资源主要包括:特色数据库、机构库和学位论文数据库三大类。下文将一一论述其潜在的侵权风险。

    2.1特色数据库

    所谓特色,是指能充分体现学科特色或者地理特色[2]。一般来说,图书馆自建特色数据库的来源主要是:馆藏特色文献的数字化和网络资源的采集。

    在对馆藏特色文献进行数字化处理的过程中可能会侵犯原有作品的版权。因为目前我国法律认定数字化也是使用作品的一种形式。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和《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只有出于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才可以合理的对资源复制和数字化。而且《条例》还对陈列和保存版本的要求作了具体的解释:“应当是已经损毁或者濒临损毁、丢失或者失窃,或者其存储格式已经过时,并且在市场上无法购买或者只能以明显高于标定的价格购买的作品。”因此,图书馆在特色化馆藏文献时,一定要首先考虑作品是否还在版权保护期限内,是否是公共领域作品,其作品的性质如何等等。否则如果不经过版权人许可对其作品数字化,会构成对版权版权的侵犯。

    对于网络资源的采集的版权问题,要视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对网络资源的建设分为两类:导航库和网络资源本地化。如果只是导航,提供超链接并对相关资源进行评论和介绍,只要这种链接不是深链,一般情况不会构成侵权。但为了保险起见,可以通过电子邮件和对应网站的版权人联系,获得链接权。但是,网络资源的本地化就更容易侵权,因为网络资源内容也是有版权的,如果不经过版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任意将网络资源复制到图书馆的本地服务器上供用户使用,就侵犯了原来作品的复制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因为根据2003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报刊、期刊社、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全人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在网络进行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 可见,这种情况适用法定许可,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但是必须支付报酬。

    2.2机构库

    机构库,指学术科研机构为了捕捉并保存机构的智力成果而建立的数字资源仓库[3]。它对于促进学术交流、提升机构影响力、保存学术资源以及拓展图书馆的发展空间都有着重大意义。然而,机构库建设中会遇到很多问题,如内容建设标准、资金问题和技术平台等,其中版权也是一个必须考虑的问题。

    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机构知识库的版权问题应该既包括机构知识库的软件本身的版权,也包括知识库知识资源成果的版权归属。但是由于大多数机构库软件平台如DSpace都是开源软件,利用这些免费的机构库软件时,只要在机构库网站的显著位置添加软件所有权的标识,不需要承担任何的费用,一般也不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然而,机构库的内容资源涉及的版权问题就相对复杂。一般而言,机构库的数字资源的来源根据其版权归属划分有三个方面[4]:版权属于机构的知识资源:包括由机构赞助或者委托的作品如项目研究报告,或者工作范围内的成果如工作报告、会议资料等。版权属于作者的知识资源:包括课程资料(课件、大纲等)、学生作品如学生毕业论文和课程作业等、个人作品(工作领域之外)等。版权属于出版商或者第三方机构的知识资源:包括科研工作者为了发表文章将版权转移给出版商的作品,也包括得到其他机构的赞助的科研成果。在这种情况下,版权的归属往往要根据作者所签署的版权协议而定。

    因此,为了避免侵权风险,在建设机构知识库之前,必须首先弄清作品的版权人和版权信息。然后从版权人手中获取部分版权如复制权、网络传播权等以此向公众提供免费的获取。因此,如果版权被转让给了出版商或者第三方机构,就需要作者重新考虑自己的版权转让许可协议,保留自己作品的权利,至少获得可以在机构库存档的权利。

    2.3学位论文数据库

    在传统环境下学位论文是作为灰色文献被所在机构或者相关图书馆收录的。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发展使得学位论文可以通过数字形式进行加工整理和传播,很多高校都建立了本校的硕博士论文数据库。在建设学位论文数据库的过程中也面临版权问题。

    毫无疑问,学位论文作为一种成果一旦完成就拥有了版权。如果不经版权人许可私自建库就会侵犯版权人的复制权、发表权和网络信息传播权。但问题是,学位论文的版权归谁所有呢?论文作者本人还是所在的研究机构?

    笔者认为学位论文的版权归属要分具体的情况。根据《著作权法》第16条的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著作权有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可见,一般情况下,学位论文的版权属于作者,但是学校有权利优先使用。也就是说学校可以经过版权人许可优先使用其资源并将其数字化。但是,根据第16条的第2款规定,如果“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或者“合同约定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版权主要属于机构,作者仅享有署名权。也即,如果学位论文的完成由单位提供了物质条件,而且涉及工程设计图、计算机软件程序等,版权归属机构,学校有权利对其作品进行数字化处理而不许经过版权人的许可。这种情况不多见。

    综上,图书馆在建设本机构的学位论文数据库的时候,首先必须获得作者的许可。通常的做法是学校要求学生作为申请学位的条件之一是版权人必须授权所在机构拥有学位论文的部分使用权,包括数字化和网络传播等权利[5]。

    3 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的版权解决模式

    3.1 充分利用版权法规定的豁免权

    为了防止版权人的利益扩张化,版权法对版权进行了限制。主要涉及 “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条款[6],也即通常所说的豁免权。

    3.1.1 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即在特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版权作品而不必证得版权人许可,也不必向版权人支付费用的制度。图书馆要充分利用版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权。我国《著作权法》涉及图书馆合理使用的条款体现在第22条的第1款、第2款、第3款、第6款和第8款。主要包括对个人研究、评论、时事报道、课堂使用和图书馆陈列和保存版本等范围的规定。

    国务院新出台的《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第7条进一步规定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享有的合理使用权,“图书馆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条例》的合理使用规定,通过馆内的局域网平台,扩大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服务的内容,比如自建的无著作权问题的数据库或者通过采购协议向数字资源供应商购买的资源的馆内合理使用等。

    3.1.2法定许可

    国际公约和我国的版权法都确立了法定许可制度,它是对版权限制的另一个重要方面,通过法定许可使用版权人的作品,不需要经过版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报酬。目前《版权法》对法定许可的规定还局限于报刊转载法定许可、制作录音制品法定许可、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法定许可和教科书编写的法定许可等方面。在《条例》出台之前,曾经有学者提出对图书馆数字资源的馆外读者利用可以遵守法定许可,但遭到出版界的强烈反对,最终正式出台的《条例》中删除了图书馆的法定许可条款。关于图书馆的法定许可利用问题,我们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并以图书馆的实践为将来版权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改积累基础。

    3.2 一对一授权许可

    由于目前我国版权法对图书馆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规定的模糊性和范围限制的严格性,最安全的办法就是在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之前获得版权人的授权许可。获得版权人的许可有多种途径和方式:一对一授权许可、通过第三方授权许可、授权要约机制等。

    所谓一对一授权许可,就是图书馆直接与版权人联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来获取对数字资源的使用权。图书馆对数据库的购买就是一对一授权许可的典型表现。通过和数据库供应商协商签订许可证,图书馆获得了对数字资源的许可使用。但这种使用往往限制诸多,比如合法用户的范围、对数字作品的使用形式和数量、使用数字资源的目的等。有的时候这些限制甚至影响了版权法赋予的图书馆的合理使用权,如为了个人科学研究目的的馆际互借和文献传递。有些数据库供应商担心自己的版权受到侵害而禁止这种信息服务,从而影响了图书馆服务的质量。

    在这种情况下,图书馆可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来缓解被迫接受数据库供应商“城下之盟”的局面,比如通过集体采购的形式,利用集体的力量给数据库供应商施加压力;在和数据库供应商进行谈判的时候注意谈判技巧等。

    3.3 通过第三方授权许可

    图书馆在进行数字资源的建设过程中,如果面对的版权人比较多,比如进行馆藏资源的数字化建设时,要一一取得分散的版权人的授权许可将花费很大的精力和财力。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第三方授权许可的形式可节省大量的时间成本和人力成本。

    3.3.1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

    在数字空间里,版权人会因为难以查到对其数字作品的所有使用者而无法真正行使自己的权利。此外,图书馆也难以一一取得分散的版权人的授权许可。于是,作为沟通版权人和作品使用者之间桥梁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应运而生。

    我国《著作权法》第8条明确授予了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代替著作权人和有关的权利人行使著作权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版权人主张权利:监视作品的使用,与使用者洽谈使用条件,发放许可证等。为了增强《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集体管理机制规定的可操作性,国务院与2005年1月颁布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该《条例》使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和对其监督和管理的规定得到进一步的细化。

    图书馆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和法定程序,在馆藏资源数字化海量授权问题上通过和中国文学作品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版权管理中心等集体管理机构谈判,支付相关费用获得许可授权,有效降低图书馆授权活动的相关成本。此外,版权人的利益也可以通过集体管理组织转交和分配版权使用费而得到保障。

    3.3.2出版社、杂志社等代为授权

    出版社和杂志社是作品出版的专业机构,由于其工作性质会和作品的作者直接打交道,具有明显的出版资源优势。因此由出版社和杂志社代替作者行使版权的部分财产权利也成为解决版权问题的一条必然之路。作者把作品交由这些机构出版之时,和他们签订条约,明确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将数字化等权利转交给出版社和杂志社行使。因此,图书馆如果需要对这些作品进行数字化资源的建设,只需要直接和出版社或者杂志社联系,与出版社或者杂志合作,充分利用其数字资源授权的优势。如超星数字图书馆和北京大学出版社的合作[6],充分利用出版社的授权优势和数字图书馆的技术优势,既解决了版权问题,又开发了数字资源。

    3.4 授权要约

    授权要约实质上是合同的一种形式。要约方在要约中列出合同的实质条件,如果受要约方接受这个条件(称为承诺),双方即达成合同关系。授权要约也是一种新的版权授权模式,它一方面可以满足版权人和利用者通过协议方式自愿自动形成授权关系,而且采用要约可以实现双方不洽谈就能达成合同关系,可以减少一对一洽谈的交易成本。

    授权要约有两种形式:由使用人发出的要约和由版权人发出的要约。前者一般见于出版社发出的稿约声明,如“本刊已被某某数据库收录,不同意被收录的文章,请来稿时说明”一般来说,这就是向作者发出的一个要约,只要投稿没有特别声明的,就要接受要约,将其数字化的权利让给相关机构使用。

    版权人发出的授权要约是版权人根据自己的版权授权意愿,在出版作品的同时刊登“权利人授权声明”,明确该作品的版权授权范围、授权费用以及支付方式。图书馆如果需要对给作品进行数字化建设或者服务,可以在不与版权人谈判的情况下合法的使用声明中规定的权利。我国首例利用授权要约这种版权模式的是图书《最好一根稻草》的作者钟洪奇先生[7],他在书中直接刊登要约,具体规定该书的版权在什么样的方式、什么样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这样做的确节省了谈判的成本。但是存在的问题是由于缺乏一对一的洽谈,由版权人“一锤定音”的模式作品的使用者能否接受其规定如使用方式、费用等。但无论如何,授权要约这种模式符合版权管理的理念,也符合我国版权法的规定,版权人有权利对自己的版权以合同的形式进行转让。

    对于图书馆而言,一方面可以利用版权人的授权要约进行数字化建设和组织,但是这个需要社会上众多作者的支持方可实现。另一方面,图书馆也可以主动利用授权要约模式,将自己拥有版权的作品如自建的数据库以这种“授权声明”的形式提供给其他的使用者使用。此外,图书馆在建设开放资源如机构库的过程中,可以帮助机构库所收录信息资源的版权人起草授权许可协议,即我们通常所说的知识共享协议,这种协议可以免费自由的提供给社会大众,有利于学术信息资源的交流和传播。

    4 结束语

    网络环境为图书馆开展自建数字资源建设和服务提供了新的契机,但同时也埋下了侵权隐患,本文详细探讨了图书馆可能会遇到的侵权风险以及相应的版权解决模式。值得注意的是,这些版权解决模式各有优缺点,互为补充。图书馆在实际的工作中,应综合利用这些版权解决模式以最大化降低侵权风险,为用户提供更多的数字资源服务。

    参 考 文 献

    [1] 陈幼华等. 中国高校图书馆自建数字资源发展分析[J]. 上海交通大学学报, 2003(9):142-146.

    [2] 赖辉荣. 图书馆特色数据库建设中的版权困境及其出路[J]. 河南图书馆学刊, 2004(4):

    53-56.

    [3] 郭少友. 机构库建设的若干问题研究[J]. 中国图书馆学报, 2006(1):77-80.

    [4] 胡芳,钟永恒. 机构库建设的版权问题研究[J]. 图书情报工作, 2007(7):50-53.

    [5] 王萍,王功杰. 学位论文全文电子数据库建设的版权问题[J]. 图书馆建设,2006(1):17-20.

    [6] 王斌. 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版权问题及对策研究[J]. 高校图书馆工作, 2006(6):63-65.

    [7] 新浪网.授权要约模式研讨:共建版权授权高速公路[EB/OL]. (2004-09-26) [2009-12-25]

    http://tech.sina.com.cn/it/2004-09-26/1011431895.shtml.

    作者简介:

    胡芳,女,1984年生,毕业于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所学专业为图书馆学,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组织与建设。现为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助理馆员。目前已发表论文十篇。

    联系方式:

    电子邮件: huf@mail.cnu.edu.cn

    手机:13241403213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3号 首都师范大学图书馆信息咨询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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