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ibs.net 2020/1/15
[作者] 刘锦山
[单位] 北京雷速科技有限公司
[人物介绍] 吉宇宽,男,1972年2月生,河南省商城县人;1994年6月毕业于郑州大学图书情报专业,2007年河南大学法律硕士专业毕业;1994年7月河南大学图书馆工作,现任河南大学图书馆副馆长;河南大学法学院教授;图书馆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河南省知识产权培训基地负责人;河南省法学会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河南省法学会版权研究会委员;河南省图书馆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河南省高校图工委阅读推广委员会副主任。河南大学民商法硕士生导师、文献信息学硕士生导师。河南省知识产权高层次人才;全国知识产权师资人才。国家社科基金评审专家、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评审专家、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项目评审专家、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评审专家。《图书情报工作》、《图书馆论坛》等多家核心期刊杂志社审稿专家。主要从事图书情报知识产权研究、教学、研究生培养。近年来,发表核心期刊论文75篇,其中5篇被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主持国家社科基金1项,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1项,河南省政府决策课题1项,教育厅文社科基金项目14项。出版著作2部。获得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教育厅社科成果奖等奖励6项。
采访时间:2019年10月8日
初稿时间:2019年11月6日
定稿时间:2019年12月24日
采访地点:河南大学图书馆
图书馆制度与著作权制度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做好图书馆工作,要用好版权制度。河南大学图书馆副馆长吉宇宽研究馆员,结合图书馆工作研究版权制度十多年,对于如何有效利用著作权制度保障和促进图书馆事业发展有着深入的研究和独到的见解。因此,e线图情围绕图书馆制度与著作权制度采访了吉宇宽副馆长……
一、职业生涯和学术经历
刘锦山:吉馆长,您好。非常高兴您能接受e线图情的采访。请您首先向大家介绍一下您的学术经历和职业生涯情况。
吉宇宽:谢谢刘总,非常高兴接受e线图情的采访。我是河南省信阳市商城县人,1992年考入郑州大学图书情报专业专科学习,期间我担任过系生活部长、学生会主席,1994年毕业前我与河南财经政法大学签了分配协议。不久河南大学图书馆李景文和王星麟两位副馆长到学校招毕业生,那时的系主任是崔慕岳教授,他觉得郑州大学和河南大学是兄弟院校,在中原地区起着引领作用,经过慎重考虑,专门把我改派到河南大学图书馆。我很高兴分配到河南大学图书馆工作,心情愉悦,干劲十足,一晃将近十年过去了。期间我自学了郑州大学的法律专业,1998年12月毕业。随后也想考法学方面研究生,2004年读了河南大学法律专业硕士,2007年完成硕士论文。
研究生时期,我思考论文选题时想把法学和图书馆学结合起来,查阅了很多资料,收集了很多国内相关法学方面的信息。我很欣慰,也很幸运的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这一年图书情报业和著作权、知识产权界最热门的话题就是赋予图书馆著作权豁免权问题,我很敏锐地抓住了这个问题,硕士论文选题就是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权研究。2007年在《情报资料工作》第三期发表了一篇论文。当年河南大学为培育年轻人做科研,专门设立了一个校级项目,我这篇论文获得校项目资助,学校资助4000块钱。论文被C刊发表,学校又奖励2000块钱。这些奖金对当年的一个贫困年轻人来说很重要,但是最主要增强了我的科研兴趣和自信心。作为图书馆的年轻人,我信心满满地踏上科研的道路了。2007年开始发表图书馆知识产权方面的文章, 2008年发了四篇文章,2009年发了十篇,2010年发了十篇,2011年发了九篇……,且都是图书情报中文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十年共发了将近70多篇文章。
在论文创作过程中,我感觉责任很大,作为一名图书馆人,我感觉图书馆在知识产权、著作权方面要伸张的权益太多了,但是图书馆对知识产权知识和著作权以及自己权益的了解程度整体是不高的。这可以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制订以及《著作权法》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修订过程中可以看出。尽管也征询了图书馆界很多学者意见,特别是《著作权法》第一稿、第二稿,对图书馆权益伸张的回应不算太大。因此,我作为一个图书馆人,作为一个研究知识产权的人,感觉到责任重大。当然,通过研究伸张图书馆的利益只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我感觉有必要为图书馆界培养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以便长远地来维护图书馆的知识产权权益。
2012年,河南大学图书馆以李景文馆长、范兴坤主任——曾为广东药科大学图书馆馆长、郭鸿昌书记和我四人的成果申报文献信息学硕士点, 2013年获批,2014年开始招收文献信息学研究生,现在已经招了6届,已经培养和正在培养研究生有十名,主要培养方向就包括知识产权、文献著作权。2012年我还成为河南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导师,专门设了知识产权方向,每届七八名研究生接受我专门的知识产权教育。近几年共有四五名学生硕士论文的选题方向就是知识产权。多年来,不仅是论文,在项目方面,我也都是围绕图书馆著作权利益保障来申报的。从2007年开始,获批河南省教育厅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总共12项, 2011年获批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2012年获批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2016年6月获批国家社科基金项目。
2015年8月,中国社科出版社出版了我的《图书馆合理分享著作权利益诉求研究》这本书。目前,正在与中国社科文献出版社、中华书局联系出版另一本著作《互联网+背景下图书馆著作权利益保障研究》。
在工作方面,先后担任过流通部、阅览部、采编中心、学科办公室等主任,2018年起开始担任副馆长,分管资源建设、学科建设、研究所、学位点以及本科和研究生教育教学和阅读推广工作。
二、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利益
刘锦山:吉馆长,您刚才谈到现在图书馆界对自身权益整体了解不够,请您谈谈图书馆在著作权方面有哪些权益?
吉宇宽:图书馆享有的著作权权益,有以下几种情况:由于图书馆公益性地位,著作权法等相关法赋予图书馆豁免权益;赋予图书馆这个适格主体专门的权利;为了某种特有的目的使用作品享有的权利。这里涉及到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和著作权法里没有体现,如果国际规则和国内法产生冲突,或者国内法没有这方面规则的时候,可以参考国际规则。合理使用制度中与图书馆有关的著作权权益就很多了。
第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可以享有上述权利。为什么呢?图书馆表面上是一个机构,实质上是依靠所有读者来烘托的一个机构,所以进入图书馆享受图书馆服务的所有读者,就都享有这项权利,这就意味着图书馆也享有这个权利。
第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经发表的作品。这也是针对读者的,当然图书馆也有这方面的权利,在图书的著录过程中图书馆对某本书简要的介绍,特别适合这一条。
第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传统媒体可以,图书馆也可以。当然,现在有动议了,传统媒体、作为传统的媒体的图书馆,为了时事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原本没有争议的,但是进入数字化时代,传统媒体还享受这个待遇,但是对于新型媒体比如数字图书馆、移动图书馆能否享受这个待遇,在国际上都有争议。这就有待于图书馆界、立法界以及社会公众、传统媒体,数字资源商、网络技术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全面协调以平衡相互之间的利益。
第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己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等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第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对传统媒体第四、第五个方面的规定没有问题,数字图书馆、移动图书馆作为新型媒体,面临着与第三方面同样的问题。
第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图书馆服务教学和科研,同样也享受这个待遇。
第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图书馆作为全球最大的信息消费机构,也是著作权消费机构,有时候配合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也可以在合理使用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样也享有合理使用权。
第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为了保存版本的需要,规定图书馆等机构可以复制本馆收藏的数字作品,但是也提出条件,一是主体是图书馆,第二必须是本馆收藏的作品,使用的目的是为了陈列或保存版本的需要,陈列也就是放在书架上,供读者借阅。图书的陈列当然和博物馆、纪念馆陈列的表现形式不一样,还有保存版本的需要,这里规定的很笼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图书馆要伸张自己的权利。例如,如果自己馆藏传统纸质媒介作品破损了,再复制这样的作品是不完全的,不适用保存版本的需要,这时可以通过馆际互借来复制自己已经收藏但破损的,在别馆拥有完整的作品,图书馆可以这样理解和操作来伸张自己的权利。
对数字作品来说,格式陈旧,或者是面临着损毁,数字作品再复制的可能性都比较低了,所以也必须采用馆藏互借的办法来复制数字作品。
第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第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利用第九、第十方面的规定也可以作为合理使用的规则来维护图书馆的著作权权利益。
第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等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第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这是对弱势群体的关爱。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必须是改成盲文出版,但是不能把盲文作品改成一般公众能够使用的文字出版。
2014年7月,国际著作权体系中的历史性条约《马拉喀什条约》签订。该条约的受益人为盲人、印刷品阅读障碍者或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阅读的人士。条约要求各国在版权法中采用特殊规定,允许制作无障碍阅读格式图书,并允许跨国界向阅读障碍者提供无障碍格式版的各类图书等。这里有两个核心主题,一是原先已经发表的作品跨境进出口仅限于文学艺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方面的作品排除在外,这次把这项限制去掉了。这就意味着任何作品只要是在国内以合理的价钱和路径获取不到的都可以作为跨境进口来申请,这是双向的,对别的国家的盲人来说可以进口中国的作品,中国也可以跨境进口外国的作品。以前把作品的范围限制得比较小,无非就是保护知识产权,这对盲人视障者是不公平的,难道盲人视障者只能欣赏、学习和研究文学艺术作品?就不能有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方面的兴趣?显然这是对视障人士阅读愿望的一种扼杀,这是不合适的,所以说,《马拉喀什条约》的订立是一个重大的突破。二是跨境进出口的可操作性比较高,只要是在国内以合理的价格和路径获取不到就可以操作了。可以说,知识产权法以及相关规则都在向好的方面发展,这也是知识产权法的研究者努力的愿望和方向。
法定许可制度,这是指非著作权人在履行付酬及不侵害著作权人其他利益的义务的情况下,依据法律直接规定,无需经著作权人同意而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的一项法律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在给予法定许可之前,首先保护作者的选择权,也就是说,当作者声明不许使用时,法律尊重作者的这一权利。因而,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许可是附条件的法定许可。但是,作者保留其许可权的声明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即在作品发表的同时附加声明。我国《著作权法》法定许可条款:①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②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③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④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⑤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强制许可制度,是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非著作权人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同时要支付报酬,不损害著作权人其他的合法权益,这是强制许可制度。我们国家《著作权法》还没有规定。强制许可和法定许可的区别在于,法定许可是依据法律直接规定,强制许可是非著作权人向政府主管机构申请并获得批准,这是它们之间的区别,但是二者付出的义务都是一样的。图书馆人要严格按照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规则,来伸张和利用自己的权益。
三、图书馆制度与著作法制度
刘锦山:吉馆长,图书馆的基本职能包括保存资源和服务社会两个方面,在利用自身资源服务社会的同时,就涉及到馆藏文献的版权问题。因此,图书馆制度和著作权法制度有着天然的联系。请您谈谈对这个问题的研究。
吉宇宽:这里我首先谈谈《著作权法》和图书馆制度的的价值目标。
首先,《著作权法》是以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作为最直接目标,同时有保障作品传播利用,保护知识信息扩撒,从而促进整个人类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繁荣和进步的终极目标。总体而言,《著作权法》具有二元制价值目标。
其次,就图书馆制度而言,图书馆是国家设置的社会公益性文化设施,是收藏和保存作品,传播知识,提供信息服务最重要的机构。图书馆和博物馆、美术馆、艺术馆各有侧重,服务方向不同。在知识传播和信息服务方面,图书馆承担着主要责任。对著作权人而言,图书馆是其作品最大的购买方,是最大的机构消费者,当然图书馆采购资源不是为了个人,而是为了整个社会公众的;对社会公众读者而言,图书馆提供借阅服务,是作品的传播者。因此,图书馆具有两重身份。这就决定了图书馆在著作权关系中要发挥重要作用。
一方面,图书馆保护了著作权人利益,通过购买作者的作品,使作者等著作权人的经济效益得到实现,个人的创造成本得到回收,个人的学术价值得到张扬,这样就调动了作者再创造作品的积极性,刺激作者进行新作品创作,为社会提供更丰富的作品。显然,如果没有图书馆,作者创作作品的价值难以实现。另一方面,图书馆保证了社会公众获取和利用作品,满足了社会公众文化教育、科学研究的需要。社会公众学习、研究别人作品的目的是什么?最终目的是创作新作品,又服务于社会,反馈社会。这时,一般社会公众的身份又发生变化了,由作品的消费者变成了作品的创作者。社会公众的身份在不断变迁,今天是作品的消费者,明天可能就是作品创作者。当然,不管是学习还是创作,随着对作品的利用,整个人类社会的整体素质提高了,作品为此提供了巨大资料支撑,这也是我国和世界上其他国家设立图书馆制度最根本的目的。
所以,著作权制度和图书馆制度有一种天然的默契,在制度体系构建中体现出一种和谐的关系。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发展,作品的创作方式、使用方式和传播方式不断发生变化,又会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和挑战。研究者和立法者要关注、研究、调节、完善,使两种制度持续和谐。著作权制度和图书馆制度配合实现共同的价值目标,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障公众的文化教育权。社会公众学习的途径无非两种,一种是正规途径,通过学校教育,从幼儿园、小学、中学到大学,到读硕士博士博士后这个过程,这是正规教育。另一种途径是非正式教育,非正式教育就是自学,在家里学、在工作中学。国家因此设置图书馆制度,为社会公众自学提供场所、设施、作品资源以及服务保障。传播知识,为社会公众学习提供保障是图书馆的核心职能。而《著作权法》主要提供资料支持,资料来源于那里?来源于著作权人,来源于作者不断地创作新作品,新作品按正规的渠道发行、销售、传播知识,让公众接近、获取和利用。可以说,图书馆制度和著作权制度紧密衔接,共同为公民文化教育提供保障。
第二,维护作品公有领域。《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是有限的保护,对于自然人创作作品而言,作品的财产权保护期是作者有生之年加上去世后50年,超过保护期作品自然进入公有领域,每个公众可以自由使用,无偿使用,但是不能侵犯作者的精神权利或者作者的人格权。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社会团体、组织作品来而言,从作品发表之日起享有50年的保护期,50年之后作品同样也进入公有领域,每个人可以自由使用、无偿使用。需要注意的是,有些人无视上述规定,对公有领域作品进行侵占,或者对某些民间神话、民间文学等作品进行侵占。目前国际上还没有好的办法保护民间文学和民间作品,一般将其归入公有领域,但是有极个别人把这些作品通过整理或者没有进行智慧性创作,把它演变为私有产品,这是对公有领域的一种侵占。政府和立法机构应当加强公有领域作品的保护,《著作权法》要发挥制度和规则的调节作用。图书馆作为作品消费的最大机构,对作品如何进行保护最有发言权,对作品保护时限能够提出合理的建议。现在有些国家对于法人作品,团体或者组织创作的作品,主张把著作权保护期延长,比如德国要把法人作品保护期延长到70年,美国主张延长到90年,这意味着对作品公有领域产生压缩,把这个时间一延长,意味着进入公有领域作品的周期变长了,对公有领域是一种挤占。对作品保护期限到底多少年最适合,图书馆最有发言权,为什么?图书馆的工作就是知识传播和作品利用,在这方面图书馆人要建言献策,以确保公有领域的安全性,保障公众正常接近作品。
对于《著作权法》而言,除了通过著作权许可使用协议,或者转让协议,让公众接近作品获取作品,还有就是通过设置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强制许可。著作权限制制度对著作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让公众能够自由接近著作权作品。在操作层面上,图书馆要把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许可制度和强制许可制度理解到位,操作行为适当,这样才能有效保障读者的著作权利益,保障公众受教育权。著作权制度在法制层面来保障人们获取作品的权利,图书馆制度在实际操作层面来保障人们获取作品的权利。
四、数字时代版权制度变化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
刘锦山:吉馆长,进入数字时代,由于传播载体、传播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图书馆的文献服务模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版权制度也随之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请您谈谈版权制度发生的变化及其对图书馆的影响。
吉宇宽:这个问题确确实实问得比较好,也是图书馆目前面临的最大问题。互联网的到来、数字时代的到来给图书馆带来很多好处。第一代互联网时期,数字资源提供商向图书馆提供数字产品采取的模式普遍是镜像模式,不可能有深度链接或者在线提供。数字产品即服务、技术即服务、平台即服务,这对图书馆服务模式甚至某些职能都有根本的触及。图书馆成为数字产品的最大受益者。图书馆当然也在不断地创新自己的模式,早期是电子图书馆,后来是数字图书馆,随着移动通讯和图书馆无线网全覆盖,移动图书馆也来了。因为作品的易复制性和传播性,方便了读者对作品的利用和获取,图书馆的服务也突破馆舍范围的限制,通过IP通、VPN,校外的注册读者可以使用图书馆的资源,数字图书馆进入了读者的电脑屏幕。传统时期都是读者拿着图书馆的期刊、报纸、图书,建立个人图书馆的可能性比较低,有了数字产品以后,读者很快地在自己的屏幕上建立个人图书馆。这些产品即服务确确实实让图书馆受益,让图书馆的读者也受益。
第二代、第三代互联网时期,网络覆盖整个图书馆,移动图书馆也步入读者的手机屏或者是iPad了,数字产品在线提供深度连接,图书馆的服务、移动服务四处开花,24小时城市书房到处点亮。除了传统纸质书借阅,很多电子书通过移动终端扫码借阅。我们国家在信息服务方面蒸蒸日上,这确确实实给公众带来无限的好处。数字资源提供商也加强资源重组、分类,提供精准的资源供给,针对高校的学科建设需要、课程需要、专业需要来不断地组合数字产品;图书馆作为消费机构也向数字资源提供商提供了很多需求方面的建议,此时,资源提供商和图书馆达到了高度融合,都在不断地创新资源和服务,共同为公众阅读、教学科研、学科建设提供资料保障。
但是,由于作品交易模式在不断发生变化,传播手段在不断发生变化,带来了新的问题。图书馆购买的数字资源本地化储存问题凸显。从民族文化传承和发展角度来说,本国数字资源提供商也主张镜像本地化储存数字资源,但是现在有部分国内资源提供商也开始模仿国外数字资源提供商进行在线提供服务。在线提供带来的问题就是图书馆一旦停购资源就不再收藏这些作品,图书馆将面临一无所有的境地,对资源和文化作品传承产生极大危害。原先我担心因为战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图书馆享受的线提供服务可能会中断。以前文章中的信息安全问题,我只是预告性地写,但是没有想到2019年出现了我担心的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中美贸易战实际上是知识产权对抗战,美国对华为断供芯片,甚至阻碍高技术产品进入其市场就是典型例证。尽管我们的知识产权量比较大,但是与美国相比技术含量还不够,我们还处于不对称地位。技术信息、技术资料主要由图书馆传播,我们进口国外的数据库,由于是在线提供服务,对方随时可以切断供给。2019年,美国个别数字资源供应商不再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图书馆、西北工业大学图书馆等国内六个高校图书馆提供数字资源,这让国内图书馆界、图书进出口公司和主管部门感到很大的困扰。2019年8月,中图公司在北京图书交易会召开馆长论坛,我专门就本地化储存问题做了一个讲座,主张主管部门、有关公司、有影响的高校应该联合起来,加强和国外资源提供商谈判,尽量把所购资源本地化。有些资源提供商担心被侵权,担心保存在图书馆的资料外流,其实这种担心是多余的,现在图书馆整体的知识产权素质在提高,规则侵权意识不断增强,侵权现象这几年在不断减少。客观地说,本地化储存的环境发展的已经比较好了,退一步讲,即使适当提高资源采购费用来实现对所购资源本地化储存也是值得的。
刘锦山:现在大多数数据库都是在线提供,与图书馆之间关系怎样?
吉宇宽:图书馆和资源提供商之间应该是亲密合作关系,是上下游关系,资源供购也不是一锤子买卖。首先,资源提供商在出售资源的价位上图书馆要能够接受;其次,资源提供商要调整资源,要切合学校学科建设需要,做到精准供给,这样图书馆才能够做到精准服务。提供商要把资源调整好、组配好,不能是所有的资源都是一揽子向图书馆兜售,也不能是图书馆卖了就卖了,提供商就不再管使用效果、不及时调整服务,这显然是对图书馆不负责任,也是对自己不负责的。注意这些问题,二者之间关系将是很好的。
刘锦山:这个问题涉及到学术出版问题,我们国家好的文章都发在国外学术刊物上,自己的刊物发得少,如果这方面情况有所改善,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一些问题。应该呼吁对国内学术刊物有所倾斜,这样可以促进高质量学术文章回流,将来有可能国外学者会到中国刊物上发表自己的文章。你对此问题有何看法?
吉宇宽:这是一个政策导向问题,我们的学科评价指标需要调整。中国的文章投到国外,我们又向国外重金购回来,我们创作,他们许可,我们付费,这不是知识产权的合理流转,合理流转是自己许可、自己保留,然后许可别人,自己受益。作者(也就是专家)的学术价值、社会价值、艺术价值得到传播。现在出版合同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原先的出版合同是典型的许可使用合同,只是暂时许可给出版商使用,合同到期后,著作权还是作者的。现在出版合同变成转让合同,作者所有权力几乎全部转让给出版商,发生了权力重大翻转,作者自己成为一无所有的人,这需要我们呼吁一下,要协调、改变。
刘锦山:吉馆长,您对作品在线提供有何评价?
吉宇宽:实际上,在线提供是不合法的。在线提供的资源,图书馆读者只能阅读,不能下载和复制,点击阅读过以后自然就消失了,实际上资源提供商提供的是数字资源的临时复制件,基于临时复制所产生的是数字资源的接触权,读者只能接触这个作品,阅读完毕了,接触也完毕了,作品就从终端设备上消失了,不可能再获取到了。还有一种情况,图书馆的读者可以使用、可以极少量下载,不能过量下载,过量下载就停止向图书馆供应资源。这是图书馆面临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某个读者过量下载,引起资源供应停止。这就是在线交易、在线提供对图书馆带来不适情况,图书馆的服务随时可能中断。当然,个别读者可能是恶意的,但是大部分读者不是恶意的。
刘锦山:就是自己想存一点资料,也不是去卖了。
吉宇宽:无非就是多查一点资料,多获取下载一点资料,为了学习研究和欣赏的需要,不是恶意的。如果拿出来卖,迟早要被发现的,就会面临法律的惩罚。现在读者、图书馆遵守知识产权规则、著作权规则好很多。
按照《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的伯尔尼公约》第九条规定,复制权是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意味着把临时复制都纳入到复制权了,欧美发达国家主张把临时复制纳入到复制权范畴,无非是获取著作权利益最大化,根本目的是在这里。但是如果作者、读者、图书馆只能接触这个作品而不能复制和下载,这就不行。接触权不属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著作权、财产权的部分。我们国家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财产权有15项,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许可使用权、转让权、获得报酬权等等。向图书馆提供数字产品,无非不是提供这些产品的复制件嘛,交易的不就是这个复制权吗?复制权是财产权的一项,但是没有接触权这一说,接触权或者是有限的阅览权仅仅是复制权的一种展示、一种表现形式而已,但是不能说阅读权就是复制权,不能说对产品的接触权就是复制权,不能反向取代复制权。国外数字资源发行商、销售商们把临时复制产生的接触权或者是对作品的阅读权作为复制权来进行交易,在国际公约上是站不住脚的,在各国家《著作权法》上是站不住脚的,没有法律支持的,把这个复制权划成小条块交易了,它是违法的。
数字资源本地化储存,如何储存?我们有没有?大家都知道呈缴本制度是国家传承文化、保存数字作品和传统纸质作品最重要的制度保障。西方发达国家中法国、英国、日本、丹麦、荷兰、新西兰等国都有呈缴本法。但这只能作为本地化储存的重要保障措施之一,但不能完全保存所有的作品。呈缴本法本身存在一个缺陷,未出版作品不在呈缴之列,例如私人信件来往,或者没有正式出版的作品,不能列入呈缴本范畴。同时,呈缴本制度照顾的图书馆范围有限,我国仅仅是国家图书馆和版本图书馆列入到呈缴范围之内。2018年我国《公共图书馆服务规范》将接收呈缴本的图书馆扩大到省级图书馆,这确确实实可喜可贺,范围扩大了。但照顾的范围还是比较狭窄的,国家图书馆和三十多个省级图书馆享有呈缴本制度的益处,高校图书馆、科研院所、中小学以及省级以下公共图书馆,享受不到这个权利。呈缴本数字资源永久保存的范围也比较有限,呈缴本制度要求保存的作品副本难以满足图书馆保存需求,影响图书馆后续保存活动。一般而言,呈缴本数字作品一般都是副本,这就意味着很多技术限制,例如加密或者设置水印,这些东西只有在正本上可以改动。呈缴本应该有利于数字作品的保存和使用,副本的保存和利用难度恰恰比较大。因为副本设置了很多限制行为规定和技术手段,不让图书馆轻易地做出改动或者进一步传播。当然了,虽然呈缴本制度有很多缺陷,但是不失为保存传统优秀文化和已经出版作品的重要手段,我们还要坚持。
对于目前在线提供作品交易模式要加以改造、加以影响。针对现在有很多数字资源在线提供问题,图书馆可以先租下来,以租借的形式来使用。租借和购买的费用一般有差异,购买的费用显然要高,租借的费用要低,租借之后再还回去。
对于出租权,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只适用于两种作品,即计算机软件和影视作品、类似影视作品。因为起初计算机软件和影视作品的购买费用比较高,用户承受不起,所以可以租借。现在,计算机软件作品和影视作品的使用费用下降了,公众很多情况下能用得起。我主张扩张开来,所有作品都可以租借。图书馆可以租借某个数字资源提供商的产品,费用要低一些,等一年期过了以后,有选择地按照图书馆收藏和服务的需要,把有一些作品和资源直接购买过来本地化储存。这就是租购并举,不需要本地化储存的资源一年期结束后归还回去,不再保存了。但是图书馆认为要购买进行本地化存储的资源,原先一年的租用费可以算上购买费的一部分,剩下的钱该补的补上,以这样的模式实现对数字作品的本地化储存,应该双方都能接受。德古意特出版商有几万种书,采用的是先租后购销售策略。这家出版商胸怀放得开,占有市场份额就比较大。这也符合我所主张的加强谈判、互信、合作、交流才能够达到共赢的观点。只要买方和卖方达成共同协议,让资源提供商利益不受损,图书馆和读者利益不受损,就能够达到利益平衡。这种模式挺好,应当成为我们追求的目标。
当然,整个网络资源在变化,网络资源交易的模式也在发生变化,提供的方式也在发生变化。现在以技术遏制技术也成为我们研究的重点关注方面,譬如现在比较流行的区块链技术。可以区块链技术构造整个国家知识产权交易系统或者版权交易系统,所有资源进入系统里面,使用者加入交易系统,这样使用者信息、图书馆信息一般都是确定的,如果有变化所有系统上的节点都可以看到。作品交易的路径和使用的频次都有严格统计。由于区块链技术有一个跟踪和反向的功能,作品授权使用、侵权利用、资源盗取等情况,都可以通过反向的追踪来确认。这样构建一个大的著作权交易系统,也就是版权生态系统,对于著作权纠纷的解决和侵权的认定都有好处。因此,以区块链技术构建版权交易系统或者生态系统也是我下一步研究的重要方向。
刘锦山:吉馆长,几年前,有些图书馆设置版权岗或者是版权馆员,您怎样看待这件事情?
吉宇宽:我认为图书馆设置版权岗还是很有必要的,为什么呢?图书馆整天都在做著作权交易、版权交易,将资源引进来向公众、读者传播,这么重要的一个知识产权消费机构或者版权消费机构,没有版权管理岗,或者没有一两个懂《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法》的人,显然与图书馆资源建设和信息服务的身份不相匹配,尤其是对一些大馆更是如此。图书馆在这方面的工作还要加强,一方面要自己培养版权人才、知识产权人才,另一方面要引进知识产权人才。我国2008年出台知识产权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侵权纠纷解决越来越重视,这也与我们国家作为一个知识产权大国(目前尽管还不是知识产权强国)的身份和地位相称。现在图书馆整体的知识产权意识有了很大提升,但真正系统地了解知识产权知识、版权知识以及版权交易知识还不够,为了避免产生版权侵权、做好与资源提供商融合发展,图书馆还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人才建设,不管是现在还是将来,都应该如此。
参考文献:吉宇宽学术作品目录
一、承担项目(代表性)
1、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和谐统一的价值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0-09-01
2、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6-01-01
3、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1-05-01
4、信息公平阻碍因素调查分析与构建公平信息社会对策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7-01-01
5、全国数字图书馆资源共享工程建设与著作权保护的协调研究
河南大学人文社科项目,2012-01-01
6、基于三网融合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豁免诉求研究
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2012-02-29
7、基于网络环境公益性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7-01-01
8、数字图书馆变革与著作权保护研究协调
河南省政府决策调研课题,2013-06-14
9、网络时代图书馆职业修养调查研究
河南省社科联项目,2008-01-01
10、图书馆在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角色与责任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8-01-01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重点项目,2015-03-01
12、“互联网+”背景下数字图书馆的著作权利益保障研究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016-06-30
13、基于“互联网+”的数字图书馆著作权利益保障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16-08-30
14、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障碍因素调查研究
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项目,2009-01-01
二、论文(代表性)
1、图书馆使用孤儿作品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4-05-15
2、数字出版者与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交易的冲突与融合
吉宇宽,情报资料工作,2014-09-25
3、微量许可对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冲击与应对策略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2014-02-15
4、图书馆盲人与视障者服务著作权豁免研究
吉宇宽,国家图书馆学刊,2014-06-15
5、图书馆知识咨询服务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14-07-10
6、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合理使用的规制、困境与诉求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4-07-30
7、私立网络著作权授权规则对图书馆的实践价值及影响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4-12-05
8、OA出版中著作权补遗协议的功能定位与内涵调整
吉宇宽,图书馆,2015-03-15
9、云服务商著作权作品在线交易对图书馆馆藏的影响及保障策略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2015-11-15
10、云计算环境中信息交易对图书馆消费权益的影响及应对策略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建设,2015-11-25
11、学者库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建设,2016-07-05
12、图书馆利用著作权公共许可的机遇与困境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16-04-05
13、图书馆微信服务中著作权侵权豁免诉求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6-09-05
14、公平与正义: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价值追求
吉宇宽,图书馆学刊,2009-12-12
15、数字图书馆建设著作权侵权纠纷解决方案探索:以著作权补偿金制度为模式
吉宇宽,国家图书馆学刊,2010-09-01
16、图书馆联盟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吉宇宽,图书与情报,2010-06-01
17、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保护限制缘由透析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10-02-01
18、图书馆采购数据库支付不对价解析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0-07-01
19、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作品的经济价值分析
吉宇宽,图书馆,2010-04-01
20、图书馆平衡著作权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的职能审视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2010-03-01
21、P2P虚拟数字图书馆联盟著作权侵权分析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0-09-07
22、图书馆使用网络作品的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吉宇宽,情报科学,2010-11-01
23、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1-05-13
24、图书馆服务的新定位与分享著作权利益的新内涵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1-10-13
25、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著作权豁免的法理支撑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1-05-30
26、公益性数字图书馆建设著作权许可模式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11-02-01
27、图书馆在我国知识产权文化建设中的作用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杂志,2011-06-01
28、著作权扩张对图书馆的影响及其应对策略
吉宇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1-08-01
29、论图书馆采访员预防著作权侵权的职责
吉宇宽,图书馆,2011-04-01
30、数字图书馆获取著作权授权的有效途径探索
吉宇宽,图书馆,2011-11-01
31、图书馆著作权作品获取权的限制与保障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2-02-13
32、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图书馆功能扩张与著作权诉求转移研究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2-07-13
33、图书馆知识共享中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吉宇宽,图书与情报,2012-08-01
34、基于三网融合的图书馆著作权利益新诉求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2-01-15
35、数字图书馆著作权作品使用付酬机制研究
吉宇宽,数字图书馆论坛,2013-04-25
36、图书馆合理使用的发展、限制与保障
吉宇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13-02-15
37、图书馆维护著作权法公有领域的策略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3-03-30
38、数字图书馆新媒体阅读服务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与控制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13-04-13
39、高校图书馆选书决策模式及选书质量评价机制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2006-05-05
40、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法理基础探析
吉宇宽,情报资料工作,2007-03-03
41、图书采编业务外包风险控制研究
吉宇宽,情报探索,2007-03-03
42、信息公平障碍因素研究
吉宇宽,图书与情报,2007-06-06
43、图书馆制度和著作权制度关系探究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2008-04-04
44、图书馆作为ISP著作权侵权责任豁免分析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2008-07-07
45、图书馆享有著作权豁免的困境分析
吉宇宽,情报杂志,2008-12-04
46、图书馆作为ISP享有著作权豁免的法律比较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学刊,2008-06-06
47、图书馆在著作权利益平衡机制中的角色与责任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09-07-07
48、图书馆在著作权效益机制中的职责审视
吉宇宽,图书情报工作,2009-09-09
49、图书馆自建数据库著作权侵权豁免审视
吉宇宽,情报科学,2009-04-04
50、论著作权私权公权化趋势下图书馆的责任
吉宇宽,图书馆,2009-04-04
51、图书馆与著作权人的权益对峙与化解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2009-04-04
52、令人不安的剖析:图书馆分享著作权利益的障碍
吉宇宽,图书与情报,2009-04-04
53、图书馆维护著作权利益的责任审视与定位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09-02-02
54、论图书馆制度与著作权法制度的价值目标契合
吉宇宽,图书馆工作与研究,2009-10-10
55、图书馆:著作权与人权冲突的调节器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09-09-09
56、图书馆直接适用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则的现实需求和法理依据
吉宇宽,图书馆学研究 2019-01-15
57、图书馆数字资源永久保存权保障策略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建设,2018-08-22
58、论图书馆全民阅读服务与著作权保护对立统一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8-07-30
59、高校图书馆慕课服务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及其应对
吉宇宽,大学图书馆学报,2018-07-21
60、图书馆移动阅读资源建设与服务中的著作权侵权控制研究
吉宇宽,图书馆论坛,2018-06-2
61、图书馆适用教育目的著作权法定许可的可行性及调整
吉宇宽,图书馆,2017-11-09
62、图书馆文化扶贫视域下著作权法定许可规则的适用及调整
吉宇宽,国家图书馆学刊,2017-10-15
63、图书馆数字化馆藏作品的著作权法规则调整与设计
吉宇宽,图书馆理论与实践,2017-08-09
64、图书馆出版服务的角色定位与著作权责任的承担研究
吉宇宽,现代情报,2017-03-15
三、著作
1、图书馆合理分享著作权利益诉求研究
吉宇宽,专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8月
2、图书馆创新服务研究,参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年5月
四、科研获奖
1、2015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私立网络著作权授权规则对图书馆的实践价值及影响,2015年10月,一等奖
2、2014年第十三届河南省科技情报成果奖,图书馆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和谐统一的价值研究,2014年10月,二等奖
3、2012年度河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图书馆著作权作品获取权的限制与保障,2013年7月,二等奖
4、河南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图书馆信息资源共享与知识产权保护和谐统一,2012年9月,一等奖
5、2008年度河南省社科联调研课题优秀成果奖,阻碍信息公平因素分析及构建公平信息社会对策研究,2008年5月,三等奖
6、2012年度河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网融合背景下的图书馆功能扩张与著作权诉求转移研究,2013年9月,三等奖
引用本文:
刘锦山.吉宇宽:重视版权制度 促进图书馆发展(图)[DB/OL].[2025-05-25].http://www.chinalibs.net/ArticleInfo.aspx?id=47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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