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chinalibs.net 2005/6/19
[作者] 刘锦山
[单位] 北京雷速科技有限公司
[人物介绍] 陈传夫,1962年生。武汉大学图书馆学硕士,法学博士。现任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教授、院长,博士研究生导师,武汉大学信息资源研究中心教授,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兼职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主任。中国图书馆学会理事、中国版权协会理事、中国社会科学情报学会常务理事。教育部图书馆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主持完成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欧盟中国高等教育合作知识产权项目多项。出版《著作权概论》、《高新技术与知识产权法》、《后TRIPS时代的国际知识外产权制度研究》等专著,在《中国图书馆学报》、《科技与法律》、《法学评论》、《光明日报》等刊物上发表《中美图书馆与情报学教育变革的比较与启示》、《知识产权保护与信息资源公共获取》、《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知识产权问题》等论文100篇。1998年当选武汉大学十大杰出青年。湖北省跨世纪学科带头人。2002年入选教育部优秀青年教师资助计划。
当图书馆与人类一同步入21世纪的时候,我们一方面因技术的进步、社会的繁荣为图书馆带来的无尽发展空间和机遇而欣喜不已,另一方面,也面临前所未遇的挑战和考验。知识经济、信息化,WTO、互联网,新鲜的时尚代名词有机地交织在一起,构成了今天的图书馆特定的宏观生存环境。而真正贯穿其间、无处不在的关键环节,就是引起越来越多社会共同关注的知识产权保护。那么,作为保存知识、传播文化、促进创新的重要机构,新世纪的图书馆如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在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的同时不断取得自身的蓬勃发展呢?每一位关心图书馆事业、关心知识产权问题的同仁都在思考。今天,就让我们来听一听专家的见解,他就是武汉大学信息管理学院院长、武汉大学知识产权高级研究中心主任陈传夫教授。
一、国外知识产权问题发展现状
陈传夫首先介绍了国外知识产权发展的现状。他指出,著作权制度自出现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长久以来,图书馆与知识产权保护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协调发展。直到最近的二、三十年,有关著作权的问题随着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才成为图书馆面临的“问题”。
1、首开先河的美国
20世纪70年代,复印技术的发展导致了著作权问题最早在美国的出现。1968年,美国出版商威廉阿姆·威金森公司控告美国国家医学图书馆将其出版物《免疫学期刊》复制18份提供给读者,侵犯了其著作权益,要求对方按每页2美分的价格支付复制授权金。这一首例因著作权问题而引发的法律纠纷,在当时的美国图书馆界和司法界引起了强烈反响。正可谓“一石激起千层浪”,由此人们开始重新审视版权、著作权的有关细节问题。美国成立专门机构——图书馆新技术应用版权委员会,负责调查分析复印等新技术将对图书馆业务产生的影响,从而促成了美国新版权法于1976年的正式出台。
美国新版权法第一次清晰界定了合理使用的范畴:①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包括这种使用是具有商业性质或者是为了非营利的教育目的;②有版权作品的性质;③同整个有版权作品相比所使用的部分的数量和内容的实质性;④这种使用对有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或价值所产生的影响。并规定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然而,在版权问题刚取得初步解决后不久,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开发和广泛应用,人类社会很快进入了日新月异的高科技信息时代,版权问题进一步变得更加复杂起来。
在此时代背景下,美国于1993年提出了国家信息基础设施即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计划,并成立了信息基础设施特别任务组。特别任务组下设三个小组,其中一个就是知识产权小组,专门研究信息高速公路对知识产权的影响和要求。最终发表的那份非常著名的报告——《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与知识产权》白皮书,对美国乃至世界都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根据白皮书,美国着手修改了版权法,并于1998年由克林顿总统签署《数字千年版权法》,在立足于先前版权法的基础上,较好地解决了网络信息技术下新出现的诸多版权问题。
2、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之路
在世界范围内,多数国家都在努力寻求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合理方式,并更多地寄希望于通过相关的国际组织。目前,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重要国际组织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贸易组织、伯尔尼公约联盟等等。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保护文学艺术作品的国际公约,于1886年由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瑞士、比利时、西班牙、利比里亚、海地和突尼斯等10个欧洲国家在瑞士共同签署。参加这一公约的国家组成了一个联盟,即伯尔尼公约联盟。伯尔尼公约签署后,许多国家逐渐加入,而美国并未积极参加,在此后的104年里一直坚守着观察员的身份没有加入,直到上世纪的八十年代末期。
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的提议下,伯尔尼公约联盟决定对伯尔尼公约进行修改,由30多个国家组成伯尔尼公约修改专家委员会,但由于各方利益达成一致极为困难,美国放弃了伯尔尼公约的修改谈判,转而在世界贸易组织重新支起了谈判桌。经历了数次回合的谈判交锋,在谈判各方分别作出必要让步后,WTO终于在1994年正式签署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
此后的两年,世界贸易组织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又通过了两个重要的文件:《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录音制品条约》,有效解决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问题,在国际上产生重要影响。我国签署了这两个条约,对加入这两个条约持积极的态度。
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
我国政府一贯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高度评价中国:仅用20年的时间走完了发达国家200多年才走完的路。目前,我国拥有比较先进的著作权法,不过面对网络环境下不断向纵深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陈传夫指出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第一,版权保护应基于现存的框架解决问题。即用传统的版权原则解决数字化环境下的版权问题。我们现在已经有很好的版权法和其他相关法律,包括已经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因此针对新问题对现成的法律框架不断修补完善,完全可以很好地解决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而不应是国际上有些组织主张的另起炉灶。国际图联也指出,数字的没有什么不同。
第二,利益平衡。知识产权的权利人——作者、出版者的利益与公众利益要进行平衡。著作权人的权利一定要保护,而公众查找资料获取信息的权利同样也要保护。在国际条约的框架范围之内,保留为科学家、教师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必要空间。
第三,简化保护知识产权的程序和手续。目前,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还不够完善,渠道还不够通畅,手续和程序还不够简捷易行。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知识产权问题的顺利解决,为此国家应制定一系列简单易操作的程序和办法,简化相应手续,疏通办理渠道,以利版权保护的落实。
第四,与国际接轨。经许多国家数年来的积极探索和研究,国际知识产权组织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如今已日臻完善,我们的当务之急不再是继续修改规则,而是结合实际,进一步运用好这些国际规则。
三、知识产权保护对图书馆的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无疑会对图书馆的运营产生深刻的影响,陈传夫指出,我们应该从两个方面看待知识产权对图书馆发展的影响:
1、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直接受益者之一。
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必将调动起作者及出版单位的创作积极性,兴起出版市场的繁荣,从而为图书馆提供更为丰富和有价值的文献资源。自1991年通过著作权法以来,我国出版的新书数量快速增长就是很好的证明。
同时,著作权法对图书馆的一些自身利益及合法经营活动也起到了积极的保护作用,如对归属于图书馆的自行编制、著录的书目资料的有效保护。更重要的是,进一步提高了图书馆的社会形象,并促使中外作品交流的顺利进行。
2、数字图书馆运营过程须进一步规范。
图书馆在采购、管理、服务等运营过程的各个环节中如何有效地保护版权问题,也日益重要。
我国2001年的著作权法要求,图书馆在运营过程中要尽到注意识别盗版的义务,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识别盗版成为图书馆采购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特别是对于电子图书、数据库产品,在采购中必须明确用户范围、使用方式、使用控制、侵权处理等事项。
今天,利用网络的强大信息传输功能,图书馆为读者开辟了崭新的服务方式,如网上虚拟参考咨询服务、远程文献传递等。其中所涉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每个图书馆必须面对和妥善解决的。目前所取得的进展应是有目共睹,国际图联通过了《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版权问题的立场》,国际出版商协会通过了《图书馆使用版权作品的立场》,欧洲版权用户联盟、北美研究型图书馆协会等许多国际组织都发表了一些立场性的宣言、文件、白皮书等。只是各方观点尚存分歧,仍须进一步深入探讨。
四、图书馆应采取的应对措施
面对日益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陈传夫认为,图书馆在服务读者的全过程中,首先要分析面临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到心中有数,特别要积极主动地充分利用著作权法规避风险,并为自己赢得的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1、充分运用各种知识产权法赋予图书馆的特权。
首先,充分运用合理使用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图书馆为了保护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数量不多,属于合理使用。如为教学科研的需要,少量复制一些资料,当属著作权法所允许的。图书馆编制文摘索引,做信息报道,只要不超过一定的范围也属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的范围相当宽泛,图书馆要充分利用。我们在建设数字图书馆资源的时候,如果利用本馆的藏书进行数字化处理,只要在图书馆内、在原读者的范围内使用并不构成侵权。其次,充分用好法定许可使用的规定。法定许可使用是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许可使用法律规定的内容,但是要支付一定的报酬。作品转载、大量做文摘等都属于法定许可使用的范畴。人大报刊复印资料就是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很好地解决了版权问题。
2、积极与集体管理机构联系解决著作权问题。
图书馆在运营过程中要积极与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作家协会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联系,磋商解决有关著作权问题。
3、注意使用免费资源和开放资源。
目前互联网上有不少免费资源和公共资源,图书馆应认真对其进行甄别,遴选出有使用价值且不涉及版权问题的资源,以允许的方式在允许的范围内使用这些资源。
4、积极参与立法。
我国有关部门正在根据正在准备出台信息网络传播权实施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必将对图书馆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图书馆界应从自身的需要出发,积极参与办法的制定。
5、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作为保存知识、传播文化的重要文化设施,图书馆在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潮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因此,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已经成为今天图书馆的立馆之本。
引用本文:
刘锦山.陈传夫:知识产权环境下的图书馆(图)[DB/OL].[2025-05-26].http://www.chinalibs.net/ArticleInfo.aspx?id=67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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