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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建房被卖十余年,还能要回来吗?
2021-09-01 09:14:00  来源:江苏法治报

  10多年前,东台一王姓老人的儿子将其在农村的自建房出售给同村的亲戚,如今老人以要回农村养老为由,将买房的亲戚诉至法院,请求返还农村自建房,法院会支持他的诉求吗?

  事情还得从头说起。王老爹是东台市某镇某村人,与同村的王强系叔侄关系。早在1990年时,王老爹在农村建造了一幢二层楼房和几间附房,房子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书。多年后,王老爹的两个儿子成家立业并分家,王老爹搬至东台市区与次子王二共同生活。

  2007年,王二将该自建房及附房以4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王强,王二与王强签订了书面卖房协议,并在协议上约定“不得反悔”。随后,王强支付了房款,并对该房屋进行翻建装修,重建附房等,入住至今有10余年。

  今年1月,王老爹将王强诉至法院,认为由于自己长期不在农村老家,现准备回老家养老时才发现,案涉房屋已被王强无故霸占,要求王强返还涉案自建房1幢(含附房)。

  王强到庭后表示,涉案房屋系原告的儿子王二以合理价格出售给自己,签订了协议,也支付了房款。其后对房子进行翻新、装修并入住,前后花费几十万元,因此不同意返还给原告。

  东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真实权利人主张受让人不构成善意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该案中,与原告共同生活的次子王二以4万元价格将涉案房屋出卖给同村无宅基地的被告,被告并不知道王二无处分权,其无重大过失且支付了相应的对价,取得房屋后进行了装修、入住。虽然房屋登记在原告名下,但王强有理由相信涉案房屋在原告分家时分给了王二。被告取得房屋已有10多年,原告知道或应当知道涉案房屋已经由被告善意占有使用的事实,但其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房屋所有权,应视为同意儿子王二将案涉房屋出售给被告的事实,现主张返还案涉房屋明显有违诚信原则,其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王老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编辑:潘人杰